(壹)池壁和池底顏色較淺,池水符合國家標準並保持良好的能見度;有經市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的水循環過濾、消毒、除塵等設備。
(二)深、淺水區有明顯的隔離帶標誌,淺水區水深不小於1.3米。
(3)每個遊泳池配備4個救援臺,高度超過1.5m,救援設備齊全,能有效使用。
(4)露天夜場應配備燈光,水面照度不低於80勒克斯,並配備應急照明設備,各種電器和機械設備可隨時啟動。
(五)廣播、宣傳設施完好,在顯著位置設置含有遊泳管理規則和其他必要事項的宣傳牌和告示牌。
(六)消防設備完好,放置得當;出入口清晰,標誌明顯,方便疏散。
(七)按照規定設置足浴消毒池、男女廁所、淋浴室和更衣室,儲物櫃應上鎖。
(八)進出水池的扶梯不得少於4個。第八條設立天然遊泳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設計和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2)在水域和各遊泳區邊緣設置符合深淺水域和危險區域識別要求的浮標和安全網。
(三)有全景監控(指揮)站、通訊廣播設施,並有載有遊泳管理規則和其他必要事項的公告欄。
(四)配備與遊泳場所相適應的救生設備和器材。
(5)每300平方米水域面積有1部水上自動扶梯。第九條申辦遊泳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持主管部門或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證明和開辦申請報告(包括舉辦者的基本情況、遊泳場館、設施和管理措施)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開辦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發給《貴陽市體育場(遊泳)經營申請表》。
(二)持《貴陽市體育場(遊泳)經營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3)持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貴陽市體育場所(遊泳)治安合格證。
(四)持《衛生許可證》和《治安合格證》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貴陽市體育場館(遊泳)經營許可證》。
(五)持《貴陽市體育場館(遊泳)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
證照齊全才能開。第十條遊泳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遊泳場所。
遊泳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到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選址和設計應當經衛生、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衛生、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竣工驗收。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壹條遊泳場所的設立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衛生責任制:
(壹)實行準考證查驗制度。嚴格控制每場容量,人均遊泳面積不得低於2.0平方米,不得超售門票。
(2)嚴禁未經成人帶領的兒童進入會場。
(三)遊泳池服務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明。
(四)保持遊泳池水、足浴消毒池、淋浴室、更衣室、廁所等的清潔。幹凈衛生。
(五)不準出租泳衣、長褲,不準向遊泳者出售含酒精飲料。
(六)應配備保安人員,負責維護遊泳場所的公共秩序。
(七)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水上救生制度,配備合格的水上救生員。現場救護人員與遊泳人員的比例不得小於1: 80。
(八)發生溺水事故,必須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市、區、縣(市)體育和公安行政機關,並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