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用1打麻將算賭博罪嗎?賭博罪是如何認定的?
律師的回答:
春節期間,親朋好友聚會娛樂,公安機關不會認為打麻將是賭博。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親屬之間的輸贏財物進行麻將、撲克等娛樂活動的,不予處罰;親屬以外的人之間用少量財物輸贏進行的打麻將、打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其中“財產數額較小”的標準,原則上不應突破各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下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律師分析:
第壹,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有財產輸贏的親屬之間打牌等娛樂活動不屬於賭博。第二,親屬以外的人之間用少量財物打牌輸贏等娛樂活動不屬於賭博。
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明確“賭資較大”的標準,所以很多地方標準都是作為執法依據出臺的。比如北京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河南河北江蘇200元以上,深圳500元以上等等。全國沒有統壹標準,各地標準不壹致。
有必要對“麻將賭博”的認定建立統壹的國家標準。標準是否符合民意,要看參與主體、時間、金額、工作性質,綜合考慮,開門見山,民主立標,統壹標準,堅決打擊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豐富人民群眾的業余生活。
棋牌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構成“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下列行為和情節涉嫌賭博罪(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職業。
第二,“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3.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微信群等。)並接受投註;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
四、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並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和資金結算服務;受聘參與賭場的經營管理並分享;為賭場經營者組織遊客並收取回扣和手續費;參與賭場管理,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提供其他直接幫助。
5.開賭場。設置返還硬幣、點數、鋼珠等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賭博機),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的形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組織賭博活動的。
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