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定義: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3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文件第二條規定: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因為特種作業有著不同的危險因素,容易損害操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對特種作業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包括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
擴展資料: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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