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些管理辦法中,印象最深的是政府規定帶貨直播主播要16歲以上。同時,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經營者。我覺得這個政策很有意義,這個規定很好。
首先,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備基本的是非判斷能力,但是現在網絡上的虛假信息以及其他各類信息會對人的心理造成壹些錯誤的認知。如果他們還沒到16歲,就開始用商品從事這種活動,那麽孩子就無法得到壹個正確的心理成長,這對以後的發展是非常有害的。
其次,未成年人年齡在16以下,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如果允許他們在網上帶貨直播,很可能會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造成壹個非常不好的引導。這時候對學習不耐煩的同學可能會向家裏建議帶貨當主播,不在學校學習。這是壹個非常壞的例子,所以我們必須結束它。
工作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帶貨主播也是工作。如果壹個人成年後想選擇這樣的道路,那我們沒有辦法反對,只是未成年人還沒有樹立正確的心理觀。未成年人在這個時候規定自己未來的路線,也是壹種非常不合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