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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產的程序是什麽?

這種事情,通常情況下,協商不成,可以就遺產分割問題向法院起訴遺產分割。

繼承和分割的方案可以根據訴訟中的情況決定,比如拍賣房產的時候平分錢,壹方得到房子補償另壹方,大家共同享有產權。

法院強制拍賣的過程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評估價評估價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實現被執行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價格進行評估。對於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送達參與執行的當事人。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請求鑒定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決定。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債務人財產支付給申請執行人。雙方未能就以物抵債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被執行人要求其自行出售財產的,法院可以依據《執行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允許,但應當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以合理價格出售,並有效控制出售價格。

實際工作中,被執行人要求其變賣財產的情況並不多見。實施條例只規定可以允許,不應該。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依職權作出決定。如果允許,應當給被執行人10天的時間自行變賣財產。同時,法院收到款項後可以解除被查封的財產,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拍賣機構選擇拍賣機構的確定和委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和最高法院作出的法院技術部門統壹委托辦理。拍賣上市公司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幹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擇拍賣機構。

法院拍賣其他財產時,應首先采取當事人主義原則。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法院將依職權選擇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協商,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拍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載明拍賣標的、拍賣傭金和支付拍賣價款等必備條款。

4.公告顯示

發布公告、展示標的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展示。在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問題上,拍賣機構應當征求法院的意見,取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底價。

拍賣舉行前,法院應當根據評估價確定拍賣底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底價應當等於或者低於評估價,不得超過評估價。拍賣底價是拍賣交易的最低限價。最高拍賣價低於底價的,不得成交。如果第壹次拍賣無人出價,法院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

舉行拍賣時,法院壹般應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記錄拍賣情況;拍賣機構也可以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並立即付清款項和貨物,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當征得法院同意。

7.確認拍賣已結束

法院依法對拍賣結果進行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或者競買人惡意串通,造成他人損害的,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復核中未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確認拍賣結果。

拍賣結果確定後,法院應當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給買受人。拍賣標的為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為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去除拍賣標的的所有權人,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強制拍賣的條件強制拍賣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才能成立,否則拍賣無效。強制拍賣的條件各國不盡相同,但壹般來說,根據拍賣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來區分不同的條件。壹般強制拍賣應符合以下條件:

1.強制拍賣應當由國家法定執行機關實施。在我國,法院是有權執行法律的機關。

在法治國家,非經法定程序,公民的財產權不受剝奪或限制,未經法律特別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強制執行,不能對他人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公民財產的強制拍賣只能由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進行,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進行強制拍賣。

2.強制拍賣必須以執行為基礎。

執行的依據是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確認雙方當事人壹方承擔民事義務,另壹方享有民事權利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因為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債權人已經確定的民事權利,強制拍賣應以實體權利的存在為前提。

3.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扣押壹段時間後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可見,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是強制拍賣的必經程序。

5.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債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通知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並拍賣其相關財產。

擴展數據:

強制拍賣的特征

1.拍賣的合法性

所謂拍賣的合法性,是指這種拍賣活動是基於法律特殊規定的特殊拍賣活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強制拍賣必須由執法機關委托拍賣企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格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本條例的目的是保證拍賣活動的公正性,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執法機關的廉政建設。

2.強制實施

所謂強制執行,是指強制拍賣是國家執法機關依法實施的強制措施。這是強制拍賣的基本特征。在強制拍賣中,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所有人喪失了對其全部財產的處分權。因此,強制拍賣是壹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

3.委托的排他性

所謂委托的排他性,是指這種拍賣活動是由國家執法機關依法委托的。強制拍賣是壹種具有國家強制性的拍賣活動,所以委托方只能是國家。

執法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強制拍賣。同時,國家執法機關委托的強制拍賣,必須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因為執法機關作出的判決、處罰決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處理還處於不確定狀態,所以無法對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

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區別1,根本區別:

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根本區別在於兩者引起的原因不壹致。強制拍賣的主體之壹是國家執法機關,任意拍賣的當事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處於平等地位;強制拍賣是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幹預,而任意拍賣是由買賣雙方的意願決定的;

強制拍賣實行的是國家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原則,任意拍賣體現的是財產流轉的公平合理原則;強制拍賣壹旦開始,除特殊情況外,拍賣程序必須自始至終進行,不得隨意停止;任意拍賣可以隨當事人的意願而改變,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拍賣程序。

2.性質差異:

在拍賣的性質上,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有著根本的區別,但拍賣的內容和拍賣的方式有著聯系。在實施強制拍賣時,可以采用任意拍賣的壹些程序和方法。

有保留價拍賣和無保留價拍賣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企業通常會與委托人約定壹個保留價(底價),稱為有保留價拍賣,無保留價拍賣稱為無保留價拍賣。在有保留價的拍賣中,競買人的出價必須等於或高於拍賣標的的保留價,才能成交。

如果低於底價,就不能成交。在拍賣實踐中,很少會選擇無底價拍賣,即使有,也壹定是委托人的意願。實行無底價拍賣,要拍賣的物品大多是便宜貨,價值高的貴重物品很少,因為選擇無底價拍賣會承擔更大的風險。

美國《統壹商法》第2-328條規定,除非在商品推出時明確說明沒有保留,否則拍賣為保留拍賣(即有保留價的拍賣)。無底價拍賣通常用於動產拍賣,而有底價拍賣由於價值較高,幾乎總是用於不動產拍賣。在強制拍賣中,壹般采用保留價拍賣。

其目的是在執行過程中公平、合理、有效地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密封拍賣和啟封拍賣,無論是任意拍賣還是強制拍賣,都有密封拍賣(即競價拍賣)和啟封拍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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