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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直播行業的監管都有哪些規定?

2021年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該《辦法》已於今年5月25日起施行。

《辦法》對直播營銷平臺提出了壹系列的明確要求,涵蓋了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方面。例如在消費者保護層面,《辦法》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做好語音和視頻連線、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

在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辦法》要求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需經監護人同意;網絡直播營銷中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網紅直播帶假貨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網紅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優勢,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對銷售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存在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直播間所銷售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等情況,同樣適用退壹賠三的規定,購買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退貨、更換或修理;如果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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