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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長治販毒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如何量刑

在刑事訴訟中,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壹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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