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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規定實施合規管理。

本規定所稱合規管理,是指證券公司制定和實施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培育合規文化,防範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規,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行業規範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和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準則”)。

本規定所稱合規風險,是指證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員因管理層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標準而受到法律制裁、監管措施、財產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公司所有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員工,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四條證券公司應當樹立合規經營、全員合規、自上而下的合規理念,倡導和推動合規文化建設,培養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

第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包括合規管理的目標、基本原則、組織架構和職責,以及違規行為的報告、處理和責任追究方式。

第六條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合規管理相關職責,並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負責。

證券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合規情況的監督管理,並對本部門、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負責。

證券公司全體員工應當熟悉與其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積極識別和控制其執業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內部相關機構和部門或者委托外部專業機構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綜合評估每年不得少於壹次。

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設立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是公司合規的負責人,對公司及其員工的業務管理和實務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合規總監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合規總監的職位、職責、任免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合規總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二)熟悉證券業務,熟悉證券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合規管理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從事證券工作5年以上,並通過相關專業考試或者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專業監管崗位工作8年以上。

前款第(三)項所稱專業考試,是指證券公司合規經理勝任能力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律師資格考試。

第十條證券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提交擬任人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合規總監經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證券公司解聘合規總監,應當有正當理由,並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第十壹條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席時,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壹名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自指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擔任合規總監的人員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擔任合規總監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合規總監不在的,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聘請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人員擔任合規總監。

第十二條合規總監應當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計劃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

證券監管機構要求對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合規總監應當對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審核並簽署明確意見。

第十三條合規總監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和執業活動中的合規性,並根據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和公司的規定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合規總監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反洗錢和信息隔離墻制度,根據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層、部門和分支機構提供合規咨詢和組織合規培訓,處理涉及公司和員工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四條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潛在合規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組織報告,同時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相關行為違反行業規範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相關自律組織舉報。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和潛在的合規風險,合規總監應及時向公司相關機構或部門提出制止和處理建議,並督促整改。公司應向當地證監局報告整改結果;必要時,抄送相關自律組織。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和標準發生變化的,合規總監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議,並監督公司相關部門,評估其對公司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十六條合規總監應當與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保持聯系,積極配合。

合規總監應及時處理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評估監管意見和要求的落實情況。

合規總監認為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不明確,難以判斷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和執業中的合規性的,可以向證券監管機構或者自律組織咨詢。接受咨詢的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合規總監應當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見、簽署的公司文件、合規檢查工作底稿等與履職相關的文件材料歸檔,記錄履職情況。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合規總監的獨立性,確保合規總監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合規總監有權列席或列席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會議,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要求公司相關人員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證券公司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直接向合規總監下達指令或者幹預其工作;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阻礙合規總監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業務範圍、業務規模和組織架構,設立合規部門或者指定相關部門(以下簡稱“合規部門”)協助合規總監工作,並為合規部門配備足夠的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合規管理人員。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第二十條合規部對合規總監負責,根據公司規定和合規總監的安排,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合規部門承擔的其他職責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

證券公司應當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內部控制部門之間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違規舉報制度,確保每位員工都能正常行使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

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潛在合規風險時,應積極及時向合規總監報告。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將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高級管理人員、部門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範圍。

證券公司應當對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其薪酬。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稱職的,其薪酬應不低於公司同級別管理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於每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證監局提交中期合規報告;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壹年度的年度合規報告。合規報告應由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合規總監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合規風險的發現和整改情況;

(4)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和整改;

(五)證券監管機構要求或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證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合規報告簽署確認意見,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如對報告內容有異議,應表明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通過有效的合規管理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並及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的,依法免除責任追究或者從輕、減輕處罰。

合規總監按照規定履行了制止和報告證券公司違法行為的職責的,免除責任。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內部控制不完善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對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合規總監支持、縱容公司違法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履行制止、報告職責的,應當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8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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