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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業法律完善嗎?

民宿業亟待解決的四個法律問題

立法不完善,現行法律法規與酒店業發展不匹配。自誕生以來,B&B就面臨著極其尷尬的局面。B&B的主體缺乏統壹的法律地位,進而面臨市場準入限制和行政監管的問題。

法治周末記者余偉麗

當前,加強民宿行業的促進立法刻不容緩。

B&B,居民開發或利用自己家中閑置的房間,結合當地的人文、生態、自然景觀、環境資源和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作為家庭副業經營,為居住在鄉村的遊客提供住宿。B&B不同於傳統的酒店、賓館、農家樂,它更註重客戶體驗和個性化服務。

近年來,我國尤其是農村地區的民宿發展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發展民宿經濟不僅符合大眾旅遊消費升級的新要求,也符合供給側改革的預期和現階段推進鄉村振興的國家戰略。種種跡象表明,民宿行業的發展意義重大。

然而,目前我國民宿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許多法律問題尚未解決,相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那麽,如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呢?如何通過立法引導和規範民宿行業健康發展?法治周末記者就此采訪了浙江萬裏學院法學院教授易淩。

四個法律問題亟待解決。

法治周末:中國民族旅社發展的主要法律問題是什麽?

易玲:首先,立法不完善,現行法律法規與酒店業發展不匹配。自誕生以來,B&B就面臨著極其尷尬的局面。B&B主體缺乏統壹的法律定位,進而面臨市場準入限制和行政監管問題。

在我國,雖然有《旅遊法》的相關規定,但對從事旅遊業務的居民的住房管理,是由省級根據自身的旅遊發展水平來規定的。在旅遊業尤其是酒店業蓬勃發展的今天,北京、湖南、浙江、深圳等多個省市也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或指導意見。2017年多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印發農家樂(酒店)防火導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導則》),明確了旅館業準入和消防安全合格標準,但部分與地方導則差異較大。比如,導則否定了B&B與地方特色相結合形成的建築,硬性指標使部分B&B特色消失,規定了樓梯數量、房間分布、消防材料等,使古建築不能使用,失去了古建築特色;另外,土樓、坑院、窯洞、蒙古包、蒙古包等傳統建築也沒有相應的規定。

在指引試行階段,大理洱海近70家酒店因不合規而壹夜之間停業,令酒店業人心惶惶。現有法律沒有相應的措施完善,缺乏法律監管,現有制度與地方法規存在大量差異和沖突,無法根據民宿的特殊性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管。

其次,沒有統壹的管理機構,不能有效行使共同管理職能。B&B的發展涉及消防、公安、工商、食品藥品、旅遊等多個行政監管主體。但主體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管理分散,缺乏統壹管理機構領導的共同管理。大家都應該管,但缺乏明確具體的共同管理權限和共同監督主體。如果出了問題,沒有部門負責,也不利於行政管理和問題解決。同時也造成了監管資源的短缺和浪費,缺乏合理的監管責任劃分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行業協會沒有認可和審核的依據和資格,大多是空協會,無法提供有效的行業指導。政府、行業等監管主體不明確,處罰不規範,嚴重阻礙了酒店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違法處罰和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雖然各地都有針對民宿的指導意見,依法取締和管理也有所規範,但處罰額度的參考標準不同,差異較大,無法合理處罰,監管難度加大。同時,對問題的改進沒有準確的要求,沒有整改的時間和整改關閉的標準,導致無標準可循,投訴無門。此外,B&B經營中存在強制消費問題,消費者之間存在糾紛。由於經營主體資格的不確定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適用尚無定論,消費者權益保護無法完全實現。

最後,國家救助措施的相關法律需要完善。國務院頒布2016中央壹號文件,規定:“大力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加強規劃引導,以獎代補、先建後補、財政貼息、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支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發展。”

這些措施有利於休閑農業和旅遊業的發展。但是需要明確法律規範,比如怎麽補獎,怎麽補?財政貼息,貼息比例是多少,標準是什麽?什麽部門會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同時監管哪個部門?

上述文件還規定:“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有計劃地開發休閑農莊、鄉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駕露營、戶外運動等鄉村休閑度假產品。”那麽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特色民宿也應該有“特色”二字的規定。有什麽特點?是否涉及宗教信仰?以及特性的界限,都應該有相關的規定。

促進民宿產業發展的法律對策

法治周末:為了促進民宿行業的健康發展,應該從哪些方面加強民宿行業的法治建設?

易綱:首先要統籌規劃,完善立法。建立全國統壹的法律法規是酒店業發展的關鍵。建議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頒布綜合性的旅館業管理條例,完善治安管理、環境保護、衛生監督等制度。對於民宿行業發展中存在的立法機制不完善、法律法規沖突、現有法律不配套等問題,應加強立法研究,完善相關立法。

可以借鑒臺灣省等地的民宿立法經驗,制定頒布《民宿管理條例》等全國性法規或國務院層面的管理辦法。民宿監管地方立法應以促進民宿行業健康發展為前提。同時,要考慮不同地區民宿行業的特點和差異,因地制宜尋求發展,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配套實施細則,構建和完善我國民宿行業法律體系。

其次,明確監管主體,發揮行業自律和社區自治的功能。中國B&B工業協會在中國成立。它應支持建立各級地方協會或建立政府承認的行業協會。應結合當地特殊的人文環境和省市細則規定的準入標準,與居民自治組織、村民自治組織進行認定,並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除了住宿,其他服務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許可和備案,比如餐飲等民宿服務,要求經營者加入民宿協會,受其監督和指導,遵守行業規定。

再次,完善懲戒淘汰機制,依法解決權利糾紛。建議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行政監管與行業協會監管、線上監管與線下監管相結合的B&B混合監管模式,完善懲罰淘汰機制,打擊非法經營。公安、消防、衛生、稅務等部門各司其職,按規定的規則進行管理。行業協會建立信用檔案,進行日常監管。嚴重違反行業規章制度的,可以采取強制處罰措施,退出酒店行業。他們還可以借助網絡平臺監督經營者,建立在線評價系統和酒店查詢系統,設立電子圍欄,打擊非法設立和非法經營的不合規酒店。同時,針對民宿引發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網絡舉報、網絡管理。

最後,要完善配套措施的相關法律規定。民宿的發展總是離不開法律的規範和約束,法律對民宿的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完善,民宿行業才能穩步發展。法律可以解決民宿發展中的盲點,引導民宿行業向系統化、規模化、健康化方向發展。

就現階段而言,中國的民族旅社雖然發展態勢良好,但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因此,有必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從環境保護、經營場所、內部管理、建設規模、消防、辦證程序、部門監管等方面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促進居民健康發展,推動我國民族住宿業上壹個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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