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壹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壹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3、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發明創造屬於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