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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TST涉嫌傳銷案解讀微商等新型電商合規發展路徑

本文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及傳銷為切入點,從我國對傳銷的法律規定、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合規路徑三方面分析,以期防範微商等新型電商企業法律風險,為網絡正常經營環境保駕護航!

(壹)行政法

1.傳銷定義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的行為。”

2.傳銷具體行為——“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三種行為明確定義為傳銷行為而予以堅決禁絕。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為“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即“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層級三級以上”的多人數、多層級概念。

嚴格來說,正規的微商從業者作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範。2018年,曾依托淘寶杭州電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態圈而風生水起的“雲集微店”及零食電商平臺“環球捕手”,先後因涉嫌傳銷被騰訊官方宣布永久封殺。這些電商打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玩手機賺錢”等激勵口號,運營內容卻是建立在壹套多層分銷系統的基礎上並大肆推廣的新型傳銷模式,屬於違法經營行為。國家近年來不斷規範電商領域,同時對傳銷活動嚴厲打擊,這也是近幾年微商“暴雷”的關鍵原因。作為微商行業巨頭的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被查,也不免讓人重新審視並進壹步反思微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壹)微商經營行為的特點

1.傳播範圍廣、效益快。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與“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微信及朋友圈成為人們溝通聯絡的常用方式。我國微信用戶之高,使得每個人的圈子效應發揮到極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發表壹個動態,吸引每壹個微信好友觀看或者轉發,其傳播範圍廣、效益快,使聚群效應和群體傳播速度達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廣成本低。 在微信上,無論是朋友圈還是公眾平臺,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從推送至個人,到具體經營操作及後續聯絡等各個環節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機上順暢進行;推廣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壹部手機和身份證基本上壹鍵操作,對推廣者而言僅需付出信息成本,極大降低了宣傳成本和聯絡成本。

3.監管松散、規範體系尚不完備。 微信是個自由開放的平臺,尚未實行實名制,用戶可以隨時更改昵稱或者註冊多個賬號,而由於其操作便捷、靈活等特點,作為我國用戶數量最大的社交軟件,無法區分個人用戶和背後的企業主體,也就是說微信上的經營行為很難以傳統的法人經營行為予以規範。加之,我國網絡監管體系尚在建設健全中,對此缺少專門的規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監管松散的特點。

(二)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

識別微商合法經營與傳銷,需從以下幾點評析。

1.傳銷往往是需要區分代理層級等發展他人作為下線的經營模式

由於微商經營行為具有上述特點,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現傳銷的傾向,多數微商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自覺地向親朋好友傳遞“銷售理念”,試圖發展這些人成為團隊壹員。換言之,有的微商團隊有特定的經營模式,需要區分不同層級和代理,因為層級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為了提高返利,就開始不斷發展他人進入團隊以提升自己的層級。此外,微商推廣的封閉性也導致微商需要通過多層級經營模式來擴充客源和提升營利,但是在多層級的經營模式基礎上,不斷發展他人,並對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予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則存在傳銷的法律風險。

2.傳銷通常包含囤貨、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等行為

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為例,達爾威雖然有“零加盟費”的宣傳標語,看似不符合傳銷中繳納入門費的要件標準,但事實上,很多代理商為了維持銷售資格和提成比例,出現自己消費、囤貨的行為,即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無疑是另壹種形式的入門費。

3.傳銷的主要收益來源之壹是根據他人拿貨獲得代理返點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經營者的薪資來源是否正規,是否為非法牟利,是評判合法營銷和傳銷的關鍵。若成員銷售業績主要靠讓“下線”囤貨、裂變,以及自己墊錢囤貨完成,薪資來源也是根據裂變程度返點,則就有傳銷嫌疑。而《意見》中也明確了“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定義: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據相關新聞報道,此次涉傳銷案的達爾威代理商講述公司內部銷售人員發展模式,購買2500元產品後拉人頭才有提成,為賺錢需要不斷發展“下線”;花30萬元可成為“董事長”,組建自己的團隊及家族,賺“子子孫孫”的錢……這種銷售方式,其實就是區分代理層級、發展下線、砸團囤貨(入門費)、拿返點賺下線的錢(計酬方式)。因此,達爾威的經營行為基本符合《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三種傳銷行為,這也是此次被查處的關鍵。

(三)經營性傳銷與欺詐性傳銷的區分

針對本次達爾威涉嫌傳銷的事件,相關調查組人員接受采訪表明:“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於壹種經營性傳銷行為,經營性的傳銷目前來看還不足以構成詐騙性的傳銷。隨著案件的進壹步調查,如果他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我們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其中,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如何區分,則是需要進壹步討論的。

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的定義中,並沒有“騙取財物”的字眼,而《意見》中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明確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比較於兩個文件對傳銷的定義,欺詐性傳銷除了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具有的“拉人頭”、“繳納會費”、“計酬方式”三個特點外,在行為方式上,還要求傳銷組織具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特點;結果上,達到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嚴重程度,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

而具體對“騙取財物”的認定,《意見》也明確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而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而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的區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關鍵,正如上述調查人員表明,隨著案件的進壹步調查,如果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保護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 社會 管理秩序。若查明張庭開設的公司存在“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的規定且情節嚴重,則組織領導者將面臨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四)傳銷與直銷的區分

大眾的疑問還在於,數年前從美國引進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凱”(美妝品牌)等也曾在我國多地開展線下推廣,為什麽這類經營者沒有涉嫌“傳銷”?這就需要區分何為直銷、何為傳銷。

2005年國務院同時頒布《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其中,《直銷管理條例》將單層級直銷行為規定為直銷,在從嚴監管下允許其有序發展。也就是說,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其他),由獨立營銷人員以面對面講解和示範,將產品和服務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行為是合法的。而傳銷和直銷的區分,最根本的判斷標準還是在於“拉人頭”、“入會費”、“計酬方式”這三個要素。同時,若涉嫌欺詐性傳銷,還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詐、引誘”等方式以及“情節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在2018年後,“安利”、“玫琳凱”等大量經營主體取得了商務部頒發的“營業執照”,依法采取“直銷”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線下推廣的活動,在合法性上與“傳銷”有本質區別。

(壹)微商經營者

1.認真學習相關法規,定期進行整改自查

微商經營者要嚴格按照《電子商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微信運營秩序等相關規範,約束自身經營行為,依法納稅,不發表不當言論,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嚴把質量關、安全關,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規範的敏感度,保護網絡電商運營環境良好運行。

2.改變推廣方式,多平臺多維度推廣

微商經營者要多平臺、多維度推廣,走 社會 化營銷之路,切忌囤貨、自買自賣、利用熟人關系拉人頭、發展下線等方式。在互聯網大背景下,經營者要充分挖掘網絡優勢,可通過開微店、入駐平臺或者直播帶貨、促銷合作等回歸真正意義的“賣家身份”,而非“自囤自賣”,只有回歸經營者經營、買賣身份的本質,才能更好的合規經營。

3.嚴格規範經營準入行為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根據上述所示,正規微商嚴格來講屬於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制。從目前的微商交易實踐經驗看,在微信中直接購買微商經營者產品金額(幾十元、幾百元)幾乎都可歸納為小額交易類型中,從這壹層面理解似乎符合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但因為對微商經營者是否需要登記並未有相關法規予以明確規制,從嚴格規範經營準入行為的角度,在進入市場之初,經營者要主動向平臺及相關工商行政部門核實是否需要履行登記的義務,主動向監管部門或者相關網站查詢相關經營政策,防患於未然。

4.擺正心態,正確認識經營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幾年發展迅速的原因在於對人員宣傳多掙錢、暴富等的洗腦,從而吸引壹大批人加入微商隊伍;同時還存在本沒有賣出去商品,卻為了所謂的“返點”等自掏腰包囤貨,導致根本沒有掙錢反倒貼錢的情況。因此,經營人員要擺正心態,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及經營理念,以勤勞、合法、更加符合客觀規律的方法誠信經營。

(二)微商企業

1.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 企業要采取足夠措施,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人員準入、計酬方式等因素,堅決遏制以“拉人頭”、“入會費”、等傳銷式色彩,從頂層架構上做好風險防控。

2.履行企業責任,加強員工培訓。 企業要履行好企業及 社會 責任,對於高頻風險點要引起重視,並進行重點講解,尤其是加強對微商從業人員稅收繳納、廣告宣傳、網絡秩序、反傳銷、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認識到從事微商業務的法律責任,並做好培訓記錄,註重檢驗培訓效果。

3.加強企業內外雙重管控與審查。 在許多涉及傳銷的案件中,這些含有層級信息的電子數據、或者含有分級分銷模式的招商宣傳資料等都會成為關鍵的定罪證據。因此,在設計了涉及分銷不同級別的激勵模式之後,必要時應當咨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其合法性,或者經由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鑒別。盡管傳銷是現階段社交電商平臺面對的高發罪名,但也不能忽視作為企業面臨的其他刑事風險,比如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犯罪、稅務犯罪、腐敗犯罪等等。另外,跨境電商還可能面臨著走私普通貨物罪或者觸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風險。因此,為了有效防範,企業要加強內部管控,註重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同時根據企業業務類型和特點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合規。

(三)平臺方面

1.盡職調查、完善監管

電商平臺要盡到合理註意義務:首先是對於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背景做壹盡職調查,可通過對方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獎懲承諾等完成初步準入調查;另外,通過大數據查殺方式,重點對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頻風險:傳銷、偷稅漏稅、是否存在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篩查規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殺模式,保證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這,平臺要對上述經營者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監管。

2.搭建平臺合規體系,履行信息公示義務

平臺合規體系的搭建和公示,是電商企業合規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規體系,非常關鍵的壹部分就是是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制定和運行,其不僅是平臺自身規範運行的證明,也是規制經營者及用戶的制度依據。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商平臺應當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並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如果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除此外,合規體系還應包括人事、財務、市場等各方面、各個環節,電商平臺都應細化每個模塊,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使經營者充分知悉。

3.嚴格規範留痕,做好信息記錄和保存義務

按照《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對平臺交易信息應予以記錄、保存,並且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對象為“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臺要嚴格規範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記錄要予以記錄和保存,並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消費安全的保障,也是平臺合法經營的體現。

4.全面配合,主動報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確法律規則,持續完善立法。 通過各種指南、解讀、示範性案例等明確、細化規則,提高法律規則的透明度,同時,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完善配套立法,鼓勵電商等合規經營,防患於未然。

2.加強市場監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二))明確表明:要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打擊傳銷、規範直銷。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執法聯動,通過實施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全國文明城市測評等,開展重點區域專項整治,加大打擊傳銷力度。加強對網絡傳銷的查處,遏制網絡傳銷蔓延勢頭。加強對新形勢下假借“微商”、“電商”、“消費投資”等名義開展新型傳銷的研判,加強風險預警提示和防範,強化案例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識別和防範傳銷的能力。加強直銷企業監管,促進企業規範經營,依法查處直銷違法違規行為。

3.建立信息***享機制,動態管理。 網絡也是公眾場所,建立起經營平臺和政府公***交通管理之間的線上溝通渠道,為政府網絡管控部門加強微商等電商行業監管提供正當根據。

5.加強新消費領域維權。 規範電商、微商等新消費領域,強化電商平臺、社交平臺、搜索引擎等法律責任,打擊利用互聯網制假售假、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凈化網絡商品市場,落實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強化電信運營商、虛擬運營商的法律責任與 社會 責任,嚴懲不良企業利用頻道、號碼資源進行欺詐的行為。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加大對違法出售、提供、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處罰力度。

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所說,法治 社會 ,容不下違法鉆營的“秘密”,法律之傘,只保護守法本分的經營。無論是個人或者企業,切勿急功近利,抱僥幸心理,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和金錢觀,尊重市場規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規經營,只有壹步壹個腳印,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會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維護我國經濟平穩 健康 有序發展!

本文作者:梁雅麗 李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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