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可供中國人* * *和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的旅行社、旅遊者在中國境內簽訂包價旅遊合同(不含赴港澳臺旅遊和邊境遊)時使用。
2.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條款中提供的選項,空格應以文字形式完整填寫。
3.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免除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和解釋,在全國範圍內使用。
合同號: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旅行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壹章術語和定義
第壹條本合同中的術語和定義
1.團隊國內旅遊服務,是指旅行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省)旅遊,預訂公共交通工具車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服務。
2.差旅費是指旅遊者為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而向旅行社支付的費用。
差旅費包括:
(1)運輸費用;(2)住宿費;(3)餐食(不含飲料);(四)旅行社安排的景點門票費用;(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6)導遊服務費;(7)旅行社(含地接社)其他服務費。
差旅費不包括:
(1)遊客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2)合同中未約定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的非合同活動所需費用和自行安排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費用;(3)旅遊者在旅行期間發生的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費、超重行李費、洗衣費、停留期間的電話費、酒水費、個人招待費、個人受傷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和獎勵、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有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並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尤其是那些安排在旅遊行程中的旅行。
5.自行安排活動的期間,是指“旅遊前往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動的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期間,旅遊者在每日行程前後離開住宿設施的期間,旅遊者經導遊同意臨時離團的期間。
6.不合理低價是指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沒有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為提供或購買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等服務而支付的費用。
7.特定購物場所是指具有獨立商號、經營邊界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經營主體明確的購物場所,包括免稅店、大型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的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前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為旅遊團隊服務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以及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相關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旅遊者自行或通過旅行社、機票代理、景區等保險機構購買的,以自身生命、身體或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險、特殊項目意外險等。
9.脫團是指團體遊客經導遊同意,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是指團體遊客未經導遊同意擅自離開旅遊團,不隨團完成約定的行程。
11.轉團是指旅行社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而不能離團,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組團社是指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在保證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組成團體,統壹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自然和社會原因造成的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暴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等。
14.雖有合理註意義務但仍無法避免的事件,是指除當事人故意或過失行為以外的客觀因素造成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造成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景點臨時關閉等。
15.必要費用是指旅行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以及支付給地接社或履行助理的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定費)、酒店住宿費(含預定費)、觀光車人均租車費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是指航空公司、鐵路、客船、城市公共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二條旅遊行程
旅行社應提供帶有組團社編號的旅遊行程表(以下簡稱“旅遊行程表”),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旅遊行程應明確說明以下內容:
(1)旅遊行程的起點、途經地、目的地、終點、路線行程時間及具體安排(以自然天數計算,包括乘坐飛機、汽車、船等的時間。,不足24小時按壹天計算);(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電話號碼;(3)交通服務安排及標準(明確車輛及等級、發車時間、是否需要換乘等信息);(4)住宿服務安排及標準(註明住宿酒店名稱、位置、星級,非星級酒店應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5)用餐(早餐和晚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註明用餐人數、地點和標準);(6)旅行社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明確遊覽路線內容包括景點和遊覽項目名稱,景點最少停留時間);(7)自由活動的時間;(8)行程中安排的娛樂活動(寫明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項目內容);旅遊行程中的語言必須準確、清晰,不得有“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遊客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和旅遊行程。旅遊者了解本合同及相關附件的條款後,旅行社與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如果合同是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的,代理人需要出具旅遊者的委托書。
第四條旅遊廣告和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和宣傳材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遊客的身體健康狀況和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受遊客加入旅行團;2.核實遊客提供的相關信息;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4.在緊急情況下,旅遊團隊可以采取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要求遊客配合;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遊者對旅遊活動中或者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7.要求遊客健康文明出行,勸阻遊客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
第六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旅遊行程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旅遊行程;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3.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4.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及相關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的重要法規、風俗習慣等;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註意事項和安全措施,以及旅遊者不適宜參加旅遊活動的情況;旅行社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系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5.根據合同約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導遊管理條例》為旅遊團隊安排持證導遊;6.妥善保管遊客移交的證件、行李等物品;7.發放以固定格式書寫、由遊客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遊客姓名、血型、緊急聯系方式等。);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擴大;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10.提示遊客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1.向遊客提供發票;12.依法為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13.在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旅遊行程履行相關義務;2.未經事先協商壹致,拒絕轉團或入團;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經協商壹致或者旅遊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有償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導遊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有償旅遊項目的行為;4.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5.個人尊嚴、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6.在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請求援助和保護;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7.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旅遊者的義務1。如實填寫旅遊登記表、旅遊安全信息卡等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能及時聯系;2.根據合同支付差旅費;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旅遊行程中不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黃、賭、毒活動;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珍惜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範;5 .配合國家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采取的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6.保管好自己的行李,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行李中攜帶;7.在旅遊活動過程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拒絕上、下飛機(車、船)、延誤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選擇在自身風險控制範圍內的活動,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身安全負責。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九條合同的修改
1.旅行社和旅遊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本合同的內容,但應當由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增加的差旅費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提出變更的壹方承擔;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
2.如在行程開始前發生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及助理已盡合理註意義務後仍無法避免的事件,雙方可協商取消行程或延期行程。如行程取消,按本合同第14條辦理;行程延期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
3.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助理盡了合理註意義務後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說明旅遊者同意變更後,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共同承擔。
(3)如果遊客滯留,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住宿費用由遊客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十條合同的轉讓在旅遊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原申請人辦理的相關服務不能轉讓給第三方;無法為第三方安排交通工具;旅遊活動對旅遊者的身份和資質有特殊要求。
第十壹條不組成集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未達到約定的組團社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與旅行社就以下安排進行約定。
1.轉讓:在保證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會降低的前提下,旅行社可以在事先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對受委托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責任後,方可追償。旅遊者與受委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2.延期遊覽、變更線路: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延期遊覽或變更其他線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由旅行社退還。必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終止
第十二條旅行社終止合同。
1.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成團的,旅行社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解除合同。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天以上(按照出發日期與終止通知到達的自然日的差額計算,下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將已收取的旅遊費用全部退還給旅遊者;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內(不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僅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可能危及其他遊客健康安全的疾病;(二)攜帶危害公眾安全的物品,拒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三)從事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活動的;(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不聽勸阻又無法制止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旅遊者,並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在扣除必要費用後,將余額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旅遊者又不同意調團、延期行程或者變更其他線路離團的,旅行社應當及時出具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天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並向旅遊者退還所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相關約定辦理。
2.除本條第1條約定外,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也可以書面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前7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將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在扣除必要費用後,將余額退還給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中途未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履行了合理註意義務後不能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向地接社或者履約協助人支付的不予退還的費用後,將余額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必要費用的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約定的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旅行開始前6至4天,按旅行總費用的20%收取;行程開始前3天至1天,按行程總費用的40%計收;旅行當天,全部旅行費用的60%。
2.如果合同在旅行期間終止,必要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行費用×旅行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行費用-旅行費用×旅行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行天數×旅行天數。
按照第1款或者上述第2款約定的比例扣除的必要費用低於實際費用的,旅遊者應當按照實際費用支付,但最高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合同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扣除必要費用後,為旅遊者辦理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返回並承擔費用。
在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起點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演出助理原因解除合同的,往返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在旅途中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解除合同的,往返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終止合同的,往返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組團社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行程、變更路線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將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以下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4天支付10%的旅遊總費用違約金;行程開始前3天至1天,支付總行程費用15%的違約金;旅行開始當天,支付旅行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實際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遊者。
未經旅遊者同意安排的,旅行社應當在取消離團通知或者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理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導致減少項目、縮短旅遊時間或者降低標準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有條件履行,但經旅遊者要求後拒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采取同級預訂住宿、餐飲、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給旅遊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
4.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當向未隨團旅遊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旅遊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實際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遊者。
5.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費用,或者退還已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二)旅行社未經雙方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指定特定購物場所或者另行收費安排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發生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失負責。
第十八條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不聽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和提示,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內容的個人活動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因旅遊者的過錯造成旅行社、演出助理、旅遊專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不配合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臨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約定履行,或給旅遊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自行安排的活動中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害的,旅行社事先盡到必要的警示義務,事後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因第三方侵權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旅行社未盡到協助義務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增加的,旅行社應當對增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因公共交通經營者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二十行旅行時間
出發時間是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月_ _日 _ _ _ _ _ _ _ _ _ _ * * * * *天,酒店住宿_ _ _ _ _晚。
第二十壹條差旅費及支付方式(人民幣)
成人:_ _元/人,兒童(14歲以下):_ _ _ _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_ _元/人;差旅費總計: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差旅費支付方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差旅費支付時間: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十二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旅行社提醒遊客購買人身意外險;2.遊客可以做出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如果旅行社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此項不勾選):保險產品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關於組成團體和不組成團體的人數的約定
群組的最小人數: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如果不能成團,遊客是否同意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_ _ _ _ _ _ _(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_ _ _ _ _ _ _ _ _履行合同;2._ _ _ _ _ _ _ _ _(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遊覽;3._ _ _ _ _ _ _ _(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改其他路線入團;4._ _ _ _ _ _ _ _(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拼組協議
遊客_ _ _ _ _ _ _ _ _ _(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參團方式與_ _ _ _ _ _ _ _ _ _旅行社組團。
第二十五條自願購物和參與約定的其他有償旅遊項目。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2.旅行社可以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不組織不合理低價旅遊活動、欺騙旅遊者、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前提下,與旅遊者就購物活動和支付其他旅遊項目費用達成協議;3.購物活動和付費旅遊項目的安排不得與旅遊行程沖突;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或者支付旅遊項目費用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5.購物活動和附加付費旅遊項目的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和《自願參加附加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量監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相關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