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重要設備材料的查驗制度,做好檢查驗收和記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三、將第九十五條修改為:“壹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3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掘代采。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壹個采(盤)區內同壹煤層的壹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壹個采(盤)區內同壹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在采動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同時回采。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采空區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安全隔離煤柱。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開采和毀壞高速鐵路的安全煤柱。”四、將第壹百壹十五條修改為:“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礦井第壹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並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並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t,並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壹)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於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於1∶8的。
“(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三)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四)放頂煤開采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五)放頂煤開采後有可能溝通火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