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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交車,怎麽報廢註銷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汽車達到報廢期後,不能上路行駛,必須強行報廢,但沒有強制規定,必須送到報廢回收廠處理。也就是說,只要妳有地方存放,妳就可以自己處理,但絕對不能開車上路。如果被交警發現,將受到嚴厲處罰。 

壹.車輛達到報廢年限,不想交車怎麽報廢註銷

1.在汽車要報廢銷戶前,車主要準備好相關的證件,如身份證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原件;

2.持證件到車管所進行報廢車輛申請,填寫《機動車報廢單》;

3.經審核後,對於符合報廢條件的車輛會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4.車主持報廢通知書將車輛送至符合條件的報廢廠企業,工作人員核對車輛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後,會將機動車進行解體操作,並開具《車輛報廢回收證明》

二、車輛報廢年限標準

1.家用5座、7座轎車和非營運的微型、小型汽車,這幾類車型是沒有明確規定使用年限的,當車輛還能通過年檢就可以開。找法網提醒您,但壹般當車輛跑超過60萬公裏後,就會被引導報廢。

2.皮卡和輕、中、重型載貨汽車,這幾類車型的使用年限為15年,過了15年,無論車況再好,也是要被強制報廢了。

3.微型載貨汽車,這類車的使用年限為12年,開12年後就得被強制報廢了。

4.中型出租客運汽車:這類車的使用年限僅為10年,通常10年的車就不能合法上路了。

5.出租車:每天跑20個小時以上的出租車,使用年限僅有8年。8年後就會被出租車公司送去報廢場了。

三、私家車報廢有補貼嗎

私家車報廢有補貼。不同排量,不同工種的車型,在申請報廢後,所獲得的獎勵補貼也是不同的。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為報廢汽車。

法律依據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壹)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壹)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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