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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果犯了什麽罪

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孫小果犯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

關於強奸罪,1997年4月至6月他當眾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奸四名未成年少女。被告人孫小果為與被害人宋某、張某某、菠某某發生關系,采取暴力等手段,違背被害人意願強行發生關系,構成強奸罪。孫小果欲與被害人張某(發生關系時為幼女)發生關系,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構成強奸罪未遂。

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故意傷害罪,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糾集多人在公***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進行暴力傷害和淩辱摧殘,致使壹名被害人重傷。

關於尋釁滋事,1997年7月,被告人孫小果的同夥在與被害人鄺某某、王某等人發生糾紛,孫小果及同案被告人等人駕車追趕並毆打被害人,致二人輕傷偏重。1997年10月,被告人孫小果及同案被告人因被害人楊某3不聽從孫小果招呼,孫小果等人即對被害人實施砸打。孫小果夥同他人在公***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1994年,孫小果因強奸罪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後被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在案件辦理期間,被告人孫小果父母通過偽造病歷的方式幫助孫小果取保候審、保外就醫。1998年2月,孫小果因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等多項罪名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又在其母親孫鶴予和繼父李橋忠所編織的關系網的幫助下,孫小果在1999年二審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緩,2007年案件再審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服刑期間通過多次違規減刑實際服刑12年零5個月被釋放出獄。

2010年起,孫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獄外活動,又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活動,稱霸壹方,殘害百姓,犯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行賄等七種罪行。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孫小果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程度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屬於罪大惡極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第壹款,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壹款及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二)項,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壹條及《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壹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壹款第(二)、(三)項之規定認定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強奸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0年2月20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孫小果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壹審案件,應當依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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