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101號文中明確表示《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範》中的第6.3.2、6.3.3、8.3.4、13.2.1、13.3.1為強制性條文,”鐘景華為比特網記者介紹:“這五條強制性條文都涉及到生命安全和節能環保的內容。”
第6.3.2條規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耐火等級不能低於2級。
第6.3.3條規定,當A級或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於其他建築物內時,主機房與其它部位之間應設置火極不低於2小時的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第8.3.4條規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所有設備的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築物金屬結構等必須進行等電位連接並接地。
第13.2.1條規定,采用管網式潔凈氣體滅火系統或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同時設置兩種火災探測器,且火災報警系統應與滅火系統聯動。
第13.3.1條規定,凡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配置專用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以上五條都涉及了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條文,必須嚴執行。另外,關於強制條文在規範的說明部分都有明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