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62條?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身體,逃避兵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大信息流失的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說明行為人違反了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嚴重。
違反兵役條例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兵役法等要求現役軍人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軍事法規。
離開軍隊意味著為了逃避服役而離開軍隊。逃離軍隊有兩種基本方法。壹種方式是演戲,即演員在部隊,未經批準離開部隊。
另壹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準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比如有的演員請假回家期滿不歸隊,有的住院出院不歸隊,有的被調離或分配離開原單位後拒絕到新單位報到。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指揮官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逃離部隊,教唆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
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受處分後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長期逃離部隊,經教育拒不返回者;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非法活動;逃離部隊後私自出境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逃兵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梁河縣國土資源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