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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和老師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在教育教學和生活中,學校和教師往往有意無意地侵犯未成年學生的權益。以下幾種侵權行為應引起教師的高度警惕:

1.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學校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學校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不適合其參加的體育、勞動或者其他活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侵犯其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

2.學校強迫學生訂閱刊物,推銷學校指定的學習和生活用品,強迫學生訂閱所謂的“愛心贈送”賀年卡;強行要求學生乘坐指定車輛、吃指定食堂、逛指定商店;老師以上課小動作為由扣留學生的書籍和玩具自用,以不適合孩子使用為由沒收學生自己的手機和遊戲機;如果學生的車輛在學校丟失,根據校規“責任由本人承擔”,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權和自主選擇權。

3.教師懷疑學生盜竊財物或考試作弊,當眾要求學生打開書包互相或自己搜身,侵害了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學校出於招生廣告的需要,未經學生本人同意,私自拍攝學生生活肖像,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肖像權;學校對學生投稿進行修改後,以團委的名義發表,並參加評比活動,因此獲得獎金,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著作權(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作品收益權)和榮譽權。

4.教師以關心學生為由,擅自打開學生私信;學校按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學生的學習成績貼出來;語文老師抱著“欣賞奇寫* * *”的心態,對學生寫得不好的作文“說三道四”,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5.有特殊體質或特殊疾病的學生不宜參加某些教學活動,學校未作出適當安排;對於患急性病的學生,學校沒有及時聯系學生家長,沒有及時送醫院搶救,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獲得關愛的權利。

6.學校不收殘疾和長相差的學生;歧視和刁難有不良記錄的學生;將成績差的學生的座位安排在“後面”、“側面”、“角落”,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平等權利。

7.學校禁止少數民族學生參加彌撒、祈禱和佩戴十字架,並要求學生放棄“耍花招”的信仰,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8.學校要求學生先向老師反映意見,不得回避學校越級上訪,更不用說向社交媒體舉報;學校對學生的處理決定,不允許學生申辯,申辯視為不服從;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後,學校禁止學生隨便起訴法律,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訴訟權利。

9.學校收取各種代理費,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生並不知情;學校舉行體檢測試,結果不為學生所知,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知情權。

10.學校為了片面追求升學率,擅自延長學生學習時間,周六、周日、節假日補課,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休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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