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航班攜帶液態物品規定
國內航班旅客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以寄遞,其包裝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可以隨身攜帶少量自己旅行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購壹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 ml,並應放在單獨的袋子中進行開箱檢查。
溫馨提示:“隨身攜帶少量化妝品用於個人旅行,每種化妝品限帶壹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 ml”是指盛裝化妝品的容器尺寸不得超過100 ml,而不是容器內物質的量。請特別註意這條規定。
境外旅客需在境內機場換乘國內、國際、地區航班的,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透明塑料袋中,袋子完好且密封,並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後方可攜帶。
國際航班每人可攜帶65,438+000毫升液態物品。乘坐從中國機場始發的國際和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的液態物品不得超過65,438+000毫升。裝有液體物品的容器應放在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的可重新密封的透明塑料袋中。每位乘客壹次只允許攜帶壹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要交付。
裝有液體物品的透明塑料袋應單獨進行安全檢查。對於國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和地區航班旅客,需要在國外或境外機場中轉的,在免稅店或候機樓內購買液體商品時,應保留購物憑證以備查驗。購買的商品應放在密封的透明塑料袋中,不得自行拆封。國外機場、境外機場對攜帶免稅液態物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購買免稅液態物品時,應主動告知銷售人員自己的經停地和目的地,並告知當地國家或地區攜帶液態物品乘坐飛機的相關規定。
2.嬰兒和病人用液體物品
如果有嬰兒陪同,買票時可以向航空公司申請,航空公司會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攜帶必要液體藥物的患者,經安全檢查確認後,可根據飛行時間適當攜帶,超出部分必須托運。攜帶液體藥物最好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附件壹: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禁止航空旅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包括:
(a)槍支、軍用或警用設備(包括主要部件),包括:
1.軍用槍和公務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
2.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不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
3.煙花產品:煙花、鞭炮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是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角刀(含加工用三角刮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雙刃刀和其他類似的看起來像匕首但比匕首長的單刃、雙刃和三角形尖刀。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附件二:旅客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包括:菜刀、剪刀、水果刀、剃須刀等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家用刀具,手術刀、屠夫、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以及軸、鑿、錘、錐、加重或帶尖刺的手杖、鐵頭登山杖等。
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