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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保護學校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的規定(1997修正)

第壹條 為了保護學校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教育、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環保、交通、規劃、城建等部門以及行業、企業學校的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同做好保護學校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工作。

全社會都有保護學校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的義務。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學校的校園、校舍、運動場及其它教學設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修繕學校教學用房和其它設施,確保師生員工的安全。學校危房應當停止使用。第六條 學校有保護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學校應當加強對師生員工進行熱愛祖國,維護民族平等、團結、友愛和遵紀守法、講究公德的教育。第七條 學校不得將教學設施和場地出租、租賃、轉讓給他人,用於非教學活動。第八條 學生不得進入電子遊戲廳、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和酗酒、賭博活動。

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禁毒教育。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門衛管理,加強安全保衛,落實治安管理職責。第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食堂衛生管理。第十壹條 嚴禁下列影響教學環境和教學秩序的行為:

(壹)在教學區內取土、開渠灌溉、堆放物品;

(二)向學校及校園圍墻、柵攔周圍排放廢氣、廢水,傾倒廢渣、垃圾等汙染物;

(三)在學校附近制造、播放超過50分的噪聲;

(四)在學校門前及兩側30米範圍內停放機動車輛、擺攤設點、設置垃圾鬥(桶);

(五)在學校門前及兩側200米以內經營電子遊戲、臺球,開設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館;

(六)在教學區內飼養家畜、家禽;

(七)在教學區內訓練及練習駕駛技術;

(八)在教學區內進行商品營銷。第十二條 校園內嚴禁下列活動

(壹)宗教活動;

(二)封建迷信活動,

(三)酗酒、賭博;

(四)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含有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內容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第十三條 嚴禁堵截、威逼、侮辱、毆打師生員工,侵犯人身權利,搶劫學生財物。第十四條 嚴禁攜帶各種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進入教學區。

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第十五條 嚴禁在學校教室、實驗室、圖書室、閱覽室及其它教學場所內吸煙。第十六條 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學校停課,參加與教學無關的活動。第十七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向中小學生推銷各類練習、復習資料。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主管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追究學校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沒收非法所得。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有關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分別給予處罰:

(壹)違反第(壹)項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制止,並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二)違反第(二)、(三)項之壹的,由區(縣)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三)違反第(四)項的,分別由區(縣)公安、工商、城管部門予以處罰,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的,由區(縣)文化部門依法制止,並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街道、學校、公安等部門按照自己的職責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壹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款的,由學校暫扣並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制止銷售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的單位和個人處非法所得3倍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作人員由於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致使學校教學環境和教學秩序受到嚴重破壞或者發生重大事故的,須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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