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法:
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2.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4.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壹次傳球論。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
5.禁止頭臉攻擊: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 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頭發、發帶),擊中有效。
6.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註意而未註意),應被判罰「警告」。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
勝負
1.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余人數為分數。
2.比賽可采壹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3.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方擊出局者為勝。
4.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
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人時。
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
比賽中,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
5.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壹局,比分以0:11計算。
6.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余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
躲避球運動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人將躲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臺灣因為早年受到日本統治之故,在臺灣日治時期已有躲避球運動。
臺灣光復之初民生雕敝、國家社會經濟困難,學校體育活動之推展自然難掩經費短缺之苦。有鑒於此,當時省立臺北師範學校溫兆宗老師,在1951年,以臺灣北部,小學校園為主,極力倡導此項深具經濟實惠、簡單易學之躲避球運動;同時,為了推展及比賽的需要,乃將原本較具遊戲性質的躲避運動予以競技規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