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文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旅遊定點涉外賓館外的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配合文化管理部門做好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經營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遊戲機室面積在四十平方米以上,平均每臺遊戲機的使用面積在二平方米以上;
(二)遊戲機室建築結構牢固;
(三)遊戲機室的出入口暢通,消防、衛生等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四)遊戲機室有足夠的光亮,夜間開放有必要的照明設備和停電時的應急措施;
(五)經營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負責人持有市社文處頒發的《上崗合格證》。第五條 開辦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旅遊定點涉外賓館應向市社文處提出書面申請,其他單位應向所在地區、縣文化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壹)遊戲機娛樂活動的場地設置平面圖;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遊戲機磁卡和機種型號。
區、縣文化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後七天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社文處審批。市社文處應在接到申請書或區、縣文化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後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文化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許可證》每年復核壹次。
申請單位憑《許可證》向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治安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從事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變更法人代表、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營業地址,應按開業的申請程序,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第六條 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壹)禁止使用具有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和兇殺暴力等有害內容的遊戲機磁卡。
(二)禁止使用未經市社文處審核的遊戲機磁卡和機種。
(三)禁止設置老虎機、蘋果拼盤機、角子機、牌機及類似的遊戲機進行經營活動。禁止進行以任何形式換取現金、獎券、獎品的有獎經營活動。
(四)禁止提供營業性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
(五)禁止轉讓、租借、偽造或塗改《許可證》。
(六)禁止向未成年人開放。
(七)禁止在道路、弄堂、綠化地帶、集市等露天場所以及青少年活動場所和中小學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設點經營。
(八)禁止各種形式的承包或租賃經營。
(九)實行明碼標價,掛牌營業。
(十)對在場內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賭博、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第七條 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經營者,應按規定繳納管理費。
對管理費的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具體的繳納辦法和標準,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會同市文化局確定。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和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沒收其經營工具及非法所得,並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規定的,由公安、文化管理部門按《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文化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許可證》。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管理部門按日加收百分之壹的滯納金。
(九)利用營業性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