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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根據司法解釋,中國人民、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招徠中國人民、中國公民為主要遊客,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 * *賭博犯罪分子論處。
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司法解釋明確,以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方式行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僅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的棋牌室等娛樂場所的,,都不算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