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眼矯正視力≤0.5,另壹眼矯正視力≥0.8;
雙眼矯正視力≤0.8;
整形手術後矯正壹側或兩側瞼外翻或眼瞼閉合;
上瞼下垂,瞳孔1/3整形後矯正;
眼球粘連影響眼球旋轉,整形後矯正。
第九級:
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突眼差> 2 mm以上,或脫位變形影響美觀;
壹只眼矯正視力≤0.3,另壹只眼矯正視力> 0.6;
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淚腺器官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第8級:
壹只眼矯正視力≤0.2,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5;
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壹側或兩側眼瞼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
上瞼下垂眼瞼和瞳孔1/3;
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
外傷性青光眼患者抗青光眼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
第7級:
壹只眼有或無光感,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8。
壹只眼有或無光感,另壹只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壹只眼矯正視力≤0.05,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6;
壹只眼矯正視力≤0.1,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4;
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要藥物維持眼壓者;
6級:
壹只眼有或無光感,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4;
壹只眼矯正視力≤0.05,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3;
壹眼矯正視力≤0.1,另壹眼矯正視力≥0.2;
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第四或第六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引起的復視。
第5級:
第三對腦神經麻痹;
壹只眼有或無光感,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壹只眼矯正視力小於0.05,另壹只眼矯正視力小於或等於0.2 ~ 0.25;
壹只眼矯正視力< 0.1,另壹只眼矯正視力= 0.1;
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單側眼球摘除。
第四級:
壹只眼有或無光感,另壹只眼矯正視力小於0.2或視野小於32%(或半徑小於20);
壹只眼矯正視力小於0.05,另壹只眼矯正視力小於等於0.1;
雙眼矯正視力< 0.1或視野≤32%(或半徑≤ 20)。
第三級:
壹只眼有或無光感,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雙眼矯正視力< 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壹只眼摘除或眶內容物摘除,另壹只眼矯正視力小於0.1或視野小於24%(或半徑小於15%)。
第二級:
壹只眼有或無光感,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 5)。
壹級:
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選自:《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GB/T 16180-200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