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遊法律法規如下:1、網絡遊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並取得收益的行為。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壹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2、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
網絡遊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背社會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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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遊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網絡遊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從事網絡遊戲研發生產、網絡遊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並取得收益的行為。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壹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