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申請報告;
(二)營業地段和場地平面圖;
(三)電子遊戲機機種型號、數量和磁卡資料;
(四)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文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上述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第七條 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公安、工商部門申領《安全審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後,方可開業。第八條 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場所面積應當不小於100平方米。使用大型模擬仿真遊戲機,每臺的使用面積應當在3平方米以上;使用小型遊戲機,每臺使用面積應當在2平方米以上。第九條 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場所,應當建築結構牢固,出入口暢通,光線充足,通風良好,環境衛生整潔,設有禁止吸煙標誌。第十條 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持證亮照, 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營業;
(二)公開管理制度和遊戲規則;
(三)專人維持秩序,講究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
(四)設有警示標牌,有獎電子遊戲機不向未成年人開放,普遍電子遊戲機非節假日不向未成年人開放;
(五)距中小學校門200米以外;
(六)不在室外懸掛喇叭或張貼營業廣告;
(七)有獎電子遊戲活動,獎勵物品金額不超過100元,不兌換現金;
(八)夜間營業不超過23點30分;
(九)依法交納稅費。第十壹條 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壹)使用國家、省明令查禁的電子旅遊機機種;
(二)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
(三)使用具有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恐怖等內容的集成板和磁卡;
(四)塗改、偽造、轉讓《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證照。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無證照或證照不齊全的,由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物品,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 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