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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學說有哪幾種

從古到今,許多思想家、法學家對法的起源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關於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主要有:

(1) 神創說:這壹學說認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類力量的創造物,各種各樣的神為人類創造法。中世紀神學政治的鼻祖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於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

(2) 暴力說:這壹學說認為法是暴力鬥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中國的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就認為:“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有鬥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沖突的規則。

(3) 契約說〔古典自然法學者〕:人類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前處於自然狀態,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們相互間締結契約,通過締結契約人們放棄、讓與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這最初的契約是法律。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說。

(4) 發展說:具體包括兩種:

① 人的能力發展說:隨著社會的進化,人的能力有了發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發明等,財富有了增加,社會關系開始復雜,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發展說:黑格爾就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存在,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來自民族的精神或歷史傳統。

(5) 合理管理說〔法社會學者〕:許多法社會學者持此說,如美國當代法的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認為,壹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於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① 生產力的發展、② 社會經濟的發展、③ 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④ 國家出現而產生的,經歷了壹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及其與法的本質學說之間存在內在的壹致和對應的關系,如神創說就與法的本質的神意論觀點壹致,是神學法學的主要內容;契約說則是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與法的本質的理性論觀點緊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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