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導致死亡壹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壹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入睡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竈、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註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申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於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於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
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末引起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壹般失火行為。
法律依據:依據新的《消防法》,“對於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