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等級分為標兵級、壹級、二級、三級和不達標級。
根據《拘留所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第九條 壹級拘留所除達到第七條、第八條標準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2年被評定為二級所。
2、本年度未發生責任事故。
3、領導班子堅強有力,政績突出,全部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民警對所長工作滿意率不低於80%;45周歲以下民警不少於民警總數的三分之二。
4、民警全部熟練掌握網上辦公技能。
5、拘留所計算機接入公安網,中型以上拘留所建立所內計算機局域網,對被拘留人員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
6、)註重經驗總結和理論研究,每年有研討文章發表。中型以上拘留所每年至少舉行壹次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
7、積極探索創新管理教育模式,有可資其他拘留所借鑒的經驗,並被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推廣。
8、本年度業務工作完成情況處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前列。
9、近3年受過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公安機關表彰。
擴展資料:
看守所收押對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監獄收押對象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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