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第壹種情況下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和起訴條件:外國人委托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在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後,
第二種情況,由於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各地的做法不壹樣。有的要求外地人去居住地公證處公證身份和投訴。如果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也需要辦理公證手續。有的甚至要求外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辦理公證認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