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年內未安排勞動者休滿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的工作時間將年休假天數折算成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後不足1滿天數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為職工安排年休假的,超過折算年休假的天數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