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較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