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該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享。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為匯編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等材料,對其內容進行原創性選擇或者編排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是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