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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公司的經營範圍

廣告公司的經營範圍:

1.向廣告主介紹廣告的作用以及各種廣告的作用。

2、根據廣告主的要求提供市場調查、研究和預測,制定廣告策略。

3.向廣告主提出廣告建議及各類廣告相關咨詢。

4.為廣告主提供廣告策劃、設計、制作、策劃。

5.為廣告主設計統壹的企業形象和識別系統。

6.聯系媒體,提供媒體策略和廣告實施計劃。

7、廣告方案的實施。

8.調查、檢測和評估廣告效果。

擴展數據:

1,依法經營:

(1)依法經營是廣告公司生存的前提,或者說是廣告公司的生命,這是任何廣告公司在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時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

(2)廣告活動是基於法律的活動,同時也是法律規定的活動。

(3)廣告公司應遵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特別是廣告法及相關管理規定。廣告法作為廣告領域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調整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之間的行為和規範。

(4)既是對廣告公司的限制,也是對廣告公司的保障,即其存在和活動的合法性。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廣告公司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使得廣告公司在廣告活動中有法可依。

(5)廣告公司的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2.人才管理:

(1)廣告公司的經營活動是由高素質、高能力的廣告專業人才來保障的。廣告公司是知識型、智能型、技術型的企業法人組織。

(2)廣告公司的工作不屬於簡單的操作或重復的操作,而是具有獨立性和技巧性的獨特工作。它完全依靠廣告公司中人員的聰明才智和創造來維持其存在和不斷發展。“廣告公司的財富隨著員工離職而消失”恰恰說明了廣告公司與其他公司的顯著區別。

(3)奧美廣告有限公司、洛德&托馬斯廣告有限公司、約翰·肯尼迪和克勞德·霍普金斯、DDB廣告有限公司,沒有威廉·伯恩巴克,就沒有那個時代的輝煌。

3.優勢管理:

(1)優勢經營是指廣告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確立自己的發展戰略,形成自己的經營特色。優勢經營的本質是廣告公司的經營定位。

(2)廣告公司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業務優勢,發展業務特色,促進公司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非業務沖突:

(1)壹個廣告公司只能服務某個產品的壹個客戶,防止“業務沖突”。

(2)壹般情況下,廣告公司應珍惜與客戶之間形成的信任關系,不應再接受與企業直接競爭的廣告業務。這已經成為美國、英國等國家廣告界的行業慣例。

(3)1973年,美國廣告公司協會發布了壹份題為《關於商業沖突的理想政策》的指導性文件。文件建議:“在界定廣告公司與廣告主的業務沖突時,最好以每個產品類型為基本邊界,而不是以整個產品線為劃分標準。”

(4)美國壹家軟飲料制造商設定了壹個界限:任何人消費的任何其他種類或品牌的飲料都與他銷售的飲料相沖突。按照這個定義,承接啤酒、礦泉水甚至止咳糖漿廣告業務的廣告公司都不能是他的代理。

(5)國際上,除了日本(1992 1之前,電通廣告公司擁有豐田和日產汽車的廣告代理公司,之後日產轉向博寶堂)以外,美國和英國的廣告公司在業務運作中大多避免了“業務沖突”的現象。

(6)隨著我國廣告公司的快速發展,只有逐步適應國外的商業慣例和原則,才能與國際廣告運營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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