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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網貸平臺新規主要內容

8月24日,銀監會正式發布《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包括: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負盈虧,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證本息。不得拆分融資項目,不得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建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該以小額為主。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形式的債權轉讓。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表示,銀監會負責對網貸機構的監管,包括制定統壹規範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對網貸機構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另外,P2P明確不允許線下推廣。

截至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貸款余額為6213億元;問題平臺1778家,占機構總數的43.1%。

此外,李俊峰表示,如果定義單個借款限額,單個自然人在壹個平臺的借款限額是20萬,在多個平臺的借款限額是654.38+0萬。單個機構在壹個平臺的借款限額為654.38+0萬,多個平臺的借款限額為500萬。

此外,李俊峰表示,要加強對《辦法》的宣傳、解讀和培訓。進壹步加強點對點借貸行業基礎設施和自律組織建設。根據目前的監管安排,《辦法》出臺後,要抓緊做好同業拆借中行業的統計、信息采集和非現場監管信息采集工作,進壹步引導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同業拆借機構的行業自律建設。

以下是《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促進個人對個人貸款(以下簡稱?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將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的需求。三農創新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本著維護互聯網金融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提高互聯網金融效率三大監管目標,按照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定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國務院和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定向征求了31省(區、市)財政監管部門、國家有關部委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意見,充分吸收和考慮了各方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辦法》已上報國務院,現以四部委規章形式頒布實施。《辦法》共八章47條,主要內容如下:

壹是界定了網絡借貸的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和網絡借貸活動的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者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網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發布、信用評估、信息交流、貸款撮合等服務。網貸機構以其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填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辦法》規定,從事網絡借貸業務應當遵循合法、誠實、自願、公平的原則,支持和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合法的網絡借貸業務和創新活動。

二是建立網貸監管體系,明確各相關主體在網貸監管中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實效。根據指導意見?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原則和中央與地方財政監管職責的有關規定,按照?雙重責任?原則,《辦法》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絡借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辦法》還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三是明確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後行為監管。根據指導意見?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是為網貸機構提供足夠的發展創新空間,進壹步釋放市場活力,引導其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普惠金融的本質。《辦法》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劃定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集合資金、不得為出借人自身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增加了不能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能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的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並依據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具體要求。《辦法》落實《指導意見》相關要求,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平臺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同時,為防範信貸集中風險,根據有關部門意見,實現《辦法》與刑法非法集資相關規定的銜接,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避免刑事執法混亂,規範行業亂象,《辦法》明確規定了同壹借款人在同壹網貸機構和不同網貸機構的貸款余額上限。

五是註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貸款人對風險揭示和爭議解決的要求,明確貸款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設定了借貸雙方的義務、合格出借人的條件,明確評估出借人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權和決策權,確保客戶信息采集、處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辦法》還明確了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的渠道和方式,確保糾紛、投訴和舉報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營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辦法》規定了網貸機構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臺經營管理信息,審核並公布信息披露,確保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辦法》堅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自律、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為了避免《辦法》的頒布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辦法》做了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采取自查自糾、整改、分類處置等措施,進壹步凈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範發展。

《辦法》的制定出臺始終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堅持風險底線思維,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保護投資者權益與提高公眾風險意識並重,為網貸行業規範發展提供了制度基礎。下壹步,將根據《辦法》相關規定,陸續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同質化建設網貸行業體系,確保網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關於《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請讓政府部門告訴妳妳的疑問。

壹、《辦法》中的點對點借貸、點對點借貸、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分別指什麽?

答:《辦法》落實了《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規定點對點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直接借貸,即P2P個人網絡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管轄。網貸業務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發布、信用評估、信息交流、貸款撮合等服務,實現直接借貸。網貸信息中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禁止吸收公眾存款、集合資金、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目前很多網貸機構已經偏離了信息中介的本質,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經從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因此,《辦法》將重點規範此類行為,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本質。

二、網貸有什麽特點,發展網貸的意義?

答:網絡借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它使資金提供者和資金需求者在平臺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範圍,有助於為大多數社會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及、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務,進壹步實現小額投融資活動的低成本、高效率和大眾化。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意義重大。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效率、填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滿足民間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目前中國網貸行業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問題是什麽?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有所發展。快,偏,亂?行業規模增長過快、業務創新偏離軌道、風險亂象時有發生的現象:壹是規模增長勢頭過快。近兩年,網貸行業無論是機構數量還是業務規模都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末,全國正常經營的網貸機構2349家,貸款余額62126100億元,較2014年末分別增加4965438+。第二,商業創新脫軌。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了信息中介定位、服務小企業、依托互聯網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出現了自負盈虧、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下線營銷等行為。第三,風險亂象時有發生。網貸行業,問題機構不斷積累,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78年6月底,全國共有1778家問題平臺,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限於資本實力和自身管理能力,在大量貸款違約、經營難以為繼時出現。滾錢?、?逃跑?另壹些情況是,壹些機構銷售不同形式的投資產品,規避相關金融產品的認購門檻和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同時規避監管,加劇風險的擴散,壹些機構甚至通過虛假招標、資金池、高收益等手段,搞自融、龐氏騙局,觸碰非法集資底線。

4.《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壹般原則是什麽?

答:根據《指導意見》?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和?合法適度分類協調創新?《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壹是強調機構的本質屬性,加強行為的事後監管。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但其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和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在基本業務規則的制定和完善,而不是機構和業務的審批。要努力加強事後行為監管,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底線監管思維,實施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13項禁止行為,支持和保護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堅決打擊和取締以網貸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三是創新行業監管方式,實行分工協作監管。網貸作為壹種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具有跨地域、跨領域的特點,傳統的監管模式無法滿足網貸行業的監管需求。因此,需要充分發揮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網貸業務中的作用,發揮各方優勢,在分工明確的前提下加強溝通合作,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

動詞 (verb的縮寫)《辦法》建立的網貸行業基本管理制度和各方責任是什麽?

答:《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義為信息中介機構,將網貸歸為民間借貸。根據界定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對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監管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監管機構,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針對網貸行業跨區域經營、風險外溢較大的特點,按照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並行的監管思路,《辦法》依據?雙重責任?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網貸機構的行為,包括制定統壹的政策措施規範發展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監管網貸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轄區內網貸機構的規範指導、備案管理、風險防範和處置。此外,網貸行業作為新業態,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的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P2P借貸中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監管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

6.《辦法》對網貸業務的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壹是對經營活動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正處於探索創新階段,商業模式有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範圍采取負面清單式管理模式,明確了13項禁止行為,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銷售金融產品、不得以類資產證券化形式開展債權轉讓等。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為防止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規定,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應當分別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和監管。資金存管機構和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貸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並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相銜接,《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以小額為主。

7.《辦法》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著眼於消費者權益保護,註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特別是出借人的保護。第四章以專章的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與評估、借貸雙方信息、資金保護、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辦法》還規範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明確規定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應當實名登記;借款人應提供準確信息,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禁借款人弄虛作假和重復融資。《辦法》還要求出借人具有投資非保本金融產品的經驗並熟悉互聯網,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具有合法的出借資金來源,具有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擔出借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是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自擔風險,進壹步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8.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在行業規範發展中有什麽作用?

答:根據《指導意見》相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實施,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和隔離,對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轉、資金核算和監管職責,分別管理和存儲網貸機構和客戶的資金,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壹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的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點對點借貸中資金監督管理的責任和存管銀行的條件,以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9.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有什麽意義?

答:加強對網貸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改善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借貸雙方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行業和部分監管部門的反映,在《辦法》中對信息披露作出詳細規定並不可行,部分指標的設定需要行業內實踐。因此,目前《辦法》只是原則上規定了信息披露,銀監會擬結合行業壹般慣例和監管需要,在後續相關規則中明確規定行業的相應指標,包括壞賬率、逾期率、賠付金額等。

X.《辦法》頒布後,對網貸行業有哪些影響?銀監會下壹步的主要工作是什麽?

答:《辦法》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和向有關部門定向征求意見,以及有關部門的法律評估和第三方評估,充分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各方的反饋普遍符合預期。我們還根據相關意見對《辦法》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既充分考慮了行業風險突出、亟待規範整改的現狀,又尊重行業實際,註重把握行業風險底線與可持續發展的平衡,保護和支持合規合法經營。

《辦法》作為行業運行和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明確了網絡借貸的監管體制和機制、相關主體的責任、網絡借貸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借貸雙方的義務、信息披露和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全面系統地規範網貸機構及其業務行為,為行業發展明確方向,進壹步引導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同時,網貸機構線下經營現象將得到遏制,網貸機構將逐步回歸互聯網金融本質,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手段,依托互聯網平臺開展相關業務,整治網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防範和化解網貸風險,提高公眾法律和風險意識,引導和促進網貸行業盡快步入正軌,形成可持續發展模式。

《辦法》正式發布後,銀監會將密切關註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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