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重傷壹般難以避免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當事人可以自願以下列方式解決:
1.雙方達成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親屬、律師或者單位領導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
3、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主持下的和解;
4.在雙方認可的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5、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和解。
補償標準:
1,營養費用補償
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營養費用補償可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賠償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
2、殘疾人生活補貼、自救生活費補償
根據法醫鑒定標準,傷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經法醫鑒定為壹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二至十級,以10%的比例降序排列。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人員的誤工生活補貼不得重復計算。以傷殘人傷殘的當月為界,侵權人賠償之前的誤工費,之後侵權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具有補償功能的器械的,補償金額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的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器械的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常用器械的費用計算。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刑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