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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系統、持續的檢測、分析和評估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常規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第四條農業農村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增強檢測能力。第六條農業農村部統壹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指定機構建立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收集、整理、綜合分析和結果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管理工作。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二章風險監測第八條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進行。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需要,制定並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下達的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計劃,並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監督任務分工,明確承擔采樣、檢測和結果匯總的具體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的種類、來源、數量和檢測項目;

(三)樣品的包裝、運輸和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規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和判斷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和成果提交日期。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分布和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第十二條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用符合統計要求的抽樣方法,保證樣本的代表性。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進行。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並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專家組認可。第十四條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第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情況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通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農業農村部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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