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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寶非法受賄

陳寶的落馬,與寧夏史上最大集資詐騙案有關。這起集資詐騙案於2012年7月審結。被告人孫國明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公安機關調查這起集資詐騙案期間,孫國明主動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舉報了他向陳寶行賄的事實。2012 1,陳寶因涉嫌受賄罪、非國家機關受賄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經查明,2007年上半年,陳利用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原行長助理的職務便利,接受銀川融達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請托,為其提供銀川市商業銀行相關客戶的貸款信息,收受贈送的價值654.38+0.22萬元的紀念幣壹套現金。同時,陳寶還以25萬元的低價從孫國明購買了壹輛價值40多萬元的奧迪轎車。孫國明被害後,陳寶主動向孫國明支付剩余車款654.38+0.6萬元,但為時已晚。36起賄賂案件

偷來的錢大部分用來買房了。

“妳在金融系統工作多年。妳怎麽知道收受他人財物?”

“當時的想法很簡單。公司告訴我,是因為我的職位更重要,我接受了。”

2012年8月,陳寶案壹審開庭,陳寶面對公訴人的詢問,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至2008年2月期間,陳利用擔任銀川商業銀行吳中管理部主任、吳中支行行長、行長助理、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委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065433次收受賄賂、錢款。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間,陳利用擔任寧夏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3次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20410000元、美元654380+04000元。案發後,陳寶主動退賠67.5萬元。關於305萬元、購物卡、654.38+0.7萬美元的去向,陳寶當庭表示,由於時間較長且分散,主要用於購買寧夏銀行股份、裝修房屋、購買房屋。

濫用權力

借權力賺錢

法院查明,在陳寶的36起受賄犯罪案件中,向他行賄的多為寧夏知名私企負責人。這些企業負責人為了獲得貸款和銀行信貸,在貸款前或貸款後向陳寶行賄表示感謝,以期建立長期牢固的信貸關系,最大壹筆金額高達28萬元。

除了利用職權斂財,陳寶還將銀行客戶信息出售給銀川融達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國明..

2007年3月,時任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的陳寶受孫國明委托,查詢寧夏博泰隆石油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在銀川市商業銀行申請的壹筆貸款能否獲批。如果能獲批,孫國明將與寧夏博泰隆公司做壹筆倒貸業務。不久,陳寶親自簽批了寧夏博泰隆公司的壹筆4000萬元承兌匯票業務,陳寶後來告訴孫國明,貸款可以批了。從此,孫國明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走上了集資詐騙的犯罪道路。孫國明把騙來的錢以高利貸的形式借給了其他公司。為降低高利貸風險,孫國明多次要求陳寶提供銀川市商業銀行相關客戶的貸款信息。為表示感謝,孫國明先後送給陳寶6.5438億元人民幣和壹套熊貓紀念幣。起訴抗訴

重新確定主體身份

壹審中,陳寶及其辯護律師提出,陳寶是由寧夏銀行董事會研究決定,並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寧夏銀保監會進行資格審查後,由寧夏銀行董事會任命的。曾任民營自然人占多數的非國有股份制企業經理,職業經理人,非國家雇員。

8月31,2065438,壹審法院認定,陳寶系某國有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陳寶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壹審宣判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提出抗訴。

公訴人表示,實踐中,大多數人對“代表國家向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體存在誤解,認為“代表國家向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只是SASAC。因此,認為只有SASAC任命的在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才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是錯誤的。

二審期間,辦案檢察官到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調取了《寧夏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文件明確規定,作為國有產權代表的寧夏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納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幹部序列,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考察、審批、任命。可以認定,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對陳寶的任命是自治區黨委、政府授權的,是國家機關任命的行為。陳寶代表國家機關具有履行寧夏銀行中國行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職責的股權,其任職具有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本質特征。

2003年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接受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收集、提交的全部新證據和檢察院抗訴理由,依法對案件進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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