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有的!應急管理部令《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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