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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幫助企業轉化科技成果?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轉讓、許可和投資,開展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科技成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對其在我國的使用和處置進行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讓轉化所獲得的利潤全部歸單位,單位可自行決定分配給團隊。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除基礎研究外,項目主管部門應明確項目承擔者的成果轉化責任和時限,並將轉化納入科技項目驗收和後評價的指標體系。

二是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轉化,經審計確認發生投資損失的,已履行盡職義務且未謀取私利的,不納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授予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團隊或者個人對該成果的處置權,並協商確定該成果轉讓、許可或者投資的最低交易價格。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團隊或完成人可以在最低成交價的基礎上,通過協議定價或評估定價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科技成果的轉讓、許可或投資價格。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依法或與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團隊、轉化團隊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允許不少於70%的轉化收益歸團隊所有。轉化收入用於獎勵和回報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團隊或個人,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科技成果完成團隊與轉化團隊之間以及團隊內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數額由團隊協商確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在制定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和轉化獎勵規定時,應當充分聽取科研人員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

5.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設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圍繞產業需求開展科技研發,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機制,建立日常運行保障與績效獎勵相結合的資金支持機制,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技術轉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統計和報告制度,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目標導向和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社會責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績效納入其評價指標,評價結果作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存在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相應單位和人員的信息將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六、國有科技創新企業可以對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股權和分紅激勵。對以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在用於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的激勵總額中,用於股權獎勵的部分可超過50%,用於股權獎勵的激勵金額可超過近三年(不滿三年,以現有年限計)稅後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65,438+07.5%。

七、支持應用開發科研院所搭建小型試驗、中間試驗、工業試驗和工程開發平臺等,促進他們的研發和服務能力。優化國家和本市各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布局,按照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構建開放互動的創新網絡,建立面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有效開放機制。加大國家和市級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基礎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力度。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效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技術描述標準化,開放獲取技術研發流程和過程數據。

八、大力發展技術市場,充分發揮國家技術轉移交易平臺的功能,支持各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建立與國際知名技術轉移機構深入合作交流的渠道,吸引國際知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來滬開展業務,構建功能完善、運行高效、輻射全球的技術轉移服務網絡。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培養計劃,加大對我國緊缺的前沿技術路線研究、技術需求分析、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技術營銷、技術並購、知識產權運營等領域專業人才的培養。

九是大力培育市場化、專業化特色的新型R&D機構,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後補助、獎勵等財政投入與競爭性項目資助相協調的資金支持機制。探索設立國有非企業研發機構。支持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外國R&D中心,支持本土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全球R&D中心、實驗室、企業技術研究院等新型R&D機構。支持新型研發機構與高等院校聯合培養研究生。允許境內外企業、機構、合作夥伴或者個人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提供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投入或者產出以及其他相關科技服務的非企業機構;簡化境內外非企業機構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的審批程序。

十、利用財政補貼、間接投資等方式,支持企業通過自主研發、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在本市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根據其綜合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項目知識產權的屬性及創新程度,在壹定期限內給予其R&D投資專項財政資金支持。

十壹、支持商業銀行開發科技成果轉化信用貸款產品,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貸款。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風險補償。對於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發生的實際投資損失,可按照損失的壹定比例給予風險減免。

十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產品,包括關鍵R&D設備、R&D中斷、產品R&D責任、產品質量保證、新產品試制、環境汙染責任等,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進壹步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保費補貼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十三、通過政府首購、訂單和單壹來源采購具有專利技術的創新產品,購買創新產品和服務,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鼓勵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形成首臺(套)重大裝備,對實現首臺(套)性能突破的科技成果轉化產品享受首臺(套)相關政策支持。

十四、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員自主創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五年內可以保留人事關系、保留原專業技術職務,工齡連續計算,並與原單位其他在職人員享有同等權利參加職稱評定、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擔任職能部門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辭去領導職務後可以離開科研崗位創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通過離職創業或者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遵守與原單位的協議,保守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尊重原單位的知識產權;使用原單位或者他人的知識產權,需要與原單位或者他人簽訂許可或者轉讓協議。

十五、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業績納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應用型研究職稱評審體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暢通創新創業研究人員職稱申報和評審渠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在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貢獻的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評審。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可以評定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十六、引進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單位的科技人員和技能人才或者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專業中介服務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直接申請本市戶籍。對尚未達到直接入戶條件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優先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居住證轉為戶籍。

十七、明確界定R&D團隊、轉化團隊與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員之間以各種形式合法獲取科技成果及其轉化相關利益,以及貪汙、私分、侵占、挪用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標準。對於涉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案件,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與執紀部門、司法機關的溝通銜接,統壹執法標準。

18.加強科技、金融、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政府采購、軍民融合技術和知識產權等政策協調,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市級相關部門聯合設立“壹門式”服務窗口,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協調解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十九、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各區縣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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