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A公司是B公司的股東,投入資金500萬,對應的是A公司在B公司的未分配利潤654.38+00萬。如果A公司正常以654.38+05萬轉讓股權,則需繳納(654.38+0500-500)* 25% = 250萬的轉讓所得稅。
故甲公司直接抽回資本,抽回的未分配利潤為654.38+00萬元,相當於甲公司從乙公司分得的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樣A公司無需繳納所得稅,同時第三方C公司以654.38+05萬元增資進入B公司。
這樣,A公司和C公司都取得了成果,而A公司不繳納所得稅。
但是,為什麽要采用撤資的方式呢?由於分紅是免稅的,所以有可能B公司先給A公司分紅,然後A公司再轉讓股權。而且後壹種操作比前壹種更方便簡單。
其實這是有特殊原因的。
首先,如果B公司的股東既有A公司,也有個人,那麽在分紅優先的情況下,雖然A公司的分紅是免稅的,但是個人股東的分紅需要納稅,結果很可能會引起個人股東的反對。
其次,如果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權可能存在權利瑕疵,第三方可能不願意直接購買該股權,以免卷入可能的股權糾紛。此時,在A公司直接抽回資本的情況下,第三方通過增資獲得的股權相對純凈且無爭議,某種程度上更符合第三方的意願。
這種先抽回資本,再由第三方增資的方法雖然有其優點,但也有風險。最主要的風險是,甲方抽逃出資後,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第三方增資,或者提出其他增資要求,會阻礙第三方增資。
所以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和股東的情況,確定壹個綜合的方案,是先抽回資本還是先轉讓股權。(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律師在設計綜合方案時,往往會更全面,既考慮股權公司法層面,也考慮稅收層面。)
工商註冊多少錢?找曼德企業服務,公司安全高效,稅務顧問專業,曼德企業服務是壹站式服務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