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1)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
2)個人銷售山寨產品:
3)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在未依法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從事便民勞務活動;
4)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目前還沒有統壹硬性的定義)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登記的其他情形。
所以,除了上述情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像實體店壹樣辦理營業執照。也就是說,只要妳在網上賣東西,就可以被稱為電商經營者,無論是在微店、淘寶、朋友圈、直播等。不辦理營業執照的,壹經查出,最高處罰50萬元。而且營業執照需要在店內顯著位置公示,否則給予1萬元以下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據本法第十條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情況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主動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捏造交易或者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