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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不得向用戶強制投放個性化廣告。

APP不得向用戶強制投放個性化廣告。

APP不得向用戶強制推送個性化廣告,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於07年8月17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與之前的二審稿相比,三審稿進壹步回應了社會關切,對應用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等問題做出了更有針對性的規定,並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做出了特殊保護。

APP不得強制用戶推送個性化廣告1,限制過度收集用戶個人信息。

註冊會員需填寫與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如生日、籍貫、學歷等...近年來,過度收集用戶信息的問題頻頻引發質疑。

草案三審稿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個人信息的收集應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以達到處理的目的。

鑒於個人信息泄露的隱患,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網安中心評測實驗室副主任何延哲表示,從技術角度來說,非法收集的個人信息容易被識別,非法使用個人信息可能更難被察覺。

“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網絡平臺緊密相連,向平臺提供個人信息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如果這些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或者存儲、使用不當,就會侵害用戶的權益。因此,接下來的立法重點應該集中在加強對個人信息使用的監管上。”何延哲說。

不要把個性化的廣告強加給用戶。

搜索壹個產品後,妳會收到很多類似的廣告...近年來,壹些平臺利用大數據推送用戶畫像的個性化廣告,困擾著大眾的日常生活。

草案三審稿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通過自動化決策向個人提供信息推送和商業營銷,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拒絕。個人有權在通過自動化決策做出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要求解釋,並有權拒絕僅通過自動化決策做出決定。

“自動化決策應當遵守個人信息處理的壹般規則,包括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誠實性、目的明確和最小處理、公開透明等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用戶畫像、算法推薦等自動決策應當在充分告知個人信息處理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服務。

草案三審稿還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應用程序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責令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被列為敏感個人信息。

網絡暴力,網絡欺詐...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青少年個人信息的合法權益頻頻受到侵害。第三稿將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視為敏感個人信息,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東表示,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將這些群體的個人信息列為敏感個人信息進行更高等級的保護是完全必要的。

此外,壹些平臺的主要用戶是年輕的未成年人,壹些平臺設置了令人眼花繚亂的消費陷阱,讓涉世未深的年輕人頻頻“中招”。

左曉東認為,三審稿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制定專門的規則。其實質是限制部分平臺利用未成年人非法牟利,要求相關平臺切實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現在壹些平臺已經禁止未成年用戶充值或者‘打賞’,這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壹種表現。”

明確死者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人去世後,他人是否有權處置其生前使用的網絡賬號?近年來,關於此類問題的爭議逐漸增多。

三審稿明確,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己的‘正當合法利益’,可以行使查閱、復制、更正、刪除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除非死者生前另有安排。

石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芯蕊認為,該條款首先意味著近親屬行使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不是任意的,也必須遵守合法、公正的原則;其次,條款體現了對死者意願的尊重,鼓勵自然人在生前仔細整理個人信息。

“修改後的條款壹方面支持近親屬權利保護,另壹方面也防止這種權利被濫用,特別是因為家庭內部的矛盾導致違背死者意願。”王芯蕊說道。

完善投訴舉報機制。

目前,個人信息保護面臨維權渠道窄、成本高、侵權懲罰力度不夠等問題,制約了用戶的維權意願。第三稿進壹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相關部門查辦案件的協調配合。

草案三審稿明確,國家網信部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非法處理個人信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可以禁止相關責任人員在壹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延認為,三審稿要求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這將使相關機制良性運行;同時,明確在涉及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中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將相關人員的職業生涯與個人信息保護“捆綁”在壹起,使相關人員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更加謹慎。

APP不允許強行向用戶推送個性化廣告。2近年來,手機APP侵犯用戶數據安全等相關問題越來越受到關註。工業和信息化部壹直在審查市場上的各種應用程序,並刪除或整頓所有非法應用程序。然而,類似的應用仍然層出不窮,用戶的隱私和安全隨時可能被竊取和利用。

7月6日,深圳頒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對手機app中盛行的各類惡性行為進行整治和限制。《規定》堅持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將對“未充分授權不使用”、“扼殺大數據”、“隨意收集個人信息”、“強行推送個性化廣告”等壹系列行為進行規範。違反者將受到嚴懲。《條例》將於明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國內數據領域第壹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

消息傳出後,迅速登上新浪熱搜榜。有網友表示,建議全國推廣!

第壹次確認數據的權利

禁止APP“未經充分授權不得使用”

7月5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解讀。

據了解,目前我國網民數量已達9億,應用數量以百萬計。長期以來,壹些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強制用戶授權。

為了解決這壹問題,《規定》以“通知-同意”為前提建立個人數據處理規則,即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數據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方式,不得對撤回同意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不合理的條件。

目前,壹些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通過“套餐協議”將收集的個人數據與其功能或服務綁定,未經充分授權,用戶不能使用該APP。許多用戶往往被迫接受“壹攬子協議”,這嚴重損害了用戶作為個人數據主體的決策權。

為此,《條例》特別規定,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但是,除非個人數據是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服務所必需的。

該組織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及時刪除個人數據:

(壹)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約定的保存期限屆滿;

(2)處理個人數據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處理個人數據對於處理目的不再必要;

(3)自然人撤回同意,請求刪除個人資料;

(四)數據處理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處理數據,自然人要求刪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戶有權拒絕被拍照和推薦。

不得向14歲以下用戶提供個性化推薦。

很多市民都有這樣的經歷:在網上買了東西,就被相關產品頻繁打廣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的應用,為人們提供了更加精準、個性化的商品和服務,但也帶來了壹些負面影響,應予以規範。

《規定》規定,數據處理者以提高產品或者服務質量為目的制作自然人用戶畫像的,應當明示用戶畫像的具體用途和主要規則。自然人有權拒絕為其用戶畫像或基本用戶畫像推薦個性化的產品或服務,數據處理者應以易於獲取的方式為其提供有效的拒絕方式。

《規定》將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視為敏感個人數據。首次在國內立法中明確規定,除非為了維護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並征得其監護人的明確同意,否則不得向其提供個性化建議。

公開的* * *數據應該盡量免費。

大數據“殺熟”最高可罰5000萬元

政府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資源中存在著海量的經濟信息。增值開發不僅能給市民帶來便利,還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條例》設計了公共* * *數據治理的頂層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數據中心,實現對全市公共* * *數據資源的統壹集約管理。明確公共* * *數據的原則是* * *享受,無壹例外,建立基於公共* * *數據資源目錄體系的公共* * *數據* * *享受需求對接機制。

《條例》明確包括提供教育、衛生、社會福利、供水、供電、供水、環保、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納入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範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和處理的數據為公共數據。公共數據應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開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條例》在加強個人數據保護的基礎上,探索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他們在填補現行數據交易相關法律規範空白的同時,首次在國內立法中確立數據公平競爭的相關制度,並針對數據要素市場“搭便車”、“不勞而獲”、“扼殺大數據”等競爭亂象做出專門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不得采用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以提供替代產品或者服務,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歧視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對手。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上壹年度營業額5%以下、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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