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妳公司建設的“金灣國際、蒼溪特色農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會展中心”項目停止建設。
2、處罰款:拾萬圓人民幣(¥100000.00元)。
3、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第壹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