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代理記賬業務,拓展代理記賬服務領域,提高代理記賬效率,保證代理記賬業務質量,推進代理記賬行業信息化建設,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連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遵守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總部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範所稱委托單位,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規範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其辦理記賬、核算、報賬、稅務等會計服務的社會會計服務活動。
第三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履行職責,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質量第壹的原則
(壹)代理記賬機構應遵守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記賬委托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在委托單位提供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代理記賬業務。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優化流程管理,嚴格過程控制,實施持續改進,全方位提升服務質量。
(三)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審核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並按照國家和省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四)代理記賬業務實行三級審核制度。第壹級審計是對原始憑證和其他原始會計資料的審計,第二級審計是對會計憑證和會計業務的審計,第三級審計是對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審計。三級審計應該相互分離。
第二,獨立實踐原則
(壹)代理記賬機構在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在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授予的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拒絕委托單位表明其作出不當會計處理或者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委托單位提出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並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向主管財政部門舉報。
第三,誠信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應守信用,信守承諾,誠實不欺詐,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情況下追求自身利益,在代理記賬業務中保持各方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公平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遷就委托單位。
(三)代理記賬機構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欺行霸市。
第四,保護客戶權益的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保管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業務完成後,應按規定及時歸還委托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應按約定時間向委托單位報送,並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2)代理記賬機構應進行公平營銷,強調在定價和服務方面公平對待委托單位。
(三)代理記賬機構應優化內部流程、考核機制等業務系統,強化深層次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切實提高客戶對代理記賬服務的滿意度。
(4)代理記賬機構適應互聯網對行業影響的重大變化,深化投訴管理,優化客戶體驗。
五、承接能力原則
(壹)代理記賬機構在承辦代理記賬業務前,應初步了解委托單位的業務需求和經營環境,評估其是否具備代理記賬的條件。
(2)代理記賬機構在承辦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確保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能力足以滿足委托單位的業務要求。
第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代理記賬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
二、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會計法規和統壹的會計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範圍的事項。
四、會計代理機構負責業務咨詢的專業人員應能正確回答被委托單位的會計原理和具體業務問題。
五、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熟悉和掌握現行的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不及物動詞記賬代理人努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恪守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誠實自律、盡職盡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客戶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第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收信息。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服務。
第六條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應當提供下列基礎會計服務:
第壹,原始憑證的處理。包括原始憑證的合規性審核、分類匯總,以及各種有問題原始憑證的處理。
第二,會計。對以下事項及時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包括但不限於: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第三,財務報告。根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財務報告按會計階段編制。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每月準備試算表和銀行余額調節表。
第四,納稅申報。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編制和審核國稅、地稅的納稅申報表及所附資料,按照稅收征管要求辦理納稅申報。
五、解答委托單位在會計核算、會計報告和稅務方面的日常問題。
第七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以下增值會計服務:
第壹,金融服務。為客戶提供以下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分析報告、融資、擔保、財務管理等。
第二,管理服務。為客戶提供營業收入分析報告和費用分析報告,提出管理服務建議。
第三,稅務代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開業、變更、註銷稅務登記;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申請書;出具外出經營稅務管理證明;開具其他稅務證明;申請減免稅和退稅等。
第四,財稅咨詢服務。包括財稅風險的預警和評估、財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財稅處理方案的制定和協助實施。
五、財稅知識培訓。
不及物動詞財稅檔案的保管服務。
第三章經營條件
第八條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會計代理機構辦理會計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委托單位應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並能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收集、整理和保管各種原始憑證和資料。
二是委托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能正確填報或合法取得符合國家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要求的原始憑證和資料。
三、委托單位應具備會計檔案移交和管理的有關規定條件。
四、委托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範體系,依法經營,加強管理,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
第九條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除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適應業務需要、熟悉國家財稅法律法規、具備相應會計專業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從業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制度、績效制度和規範的業務流程。
三、具備並有效執行保密制度、業務規則、質量標準、風險控制、責任追究、應急機制等內部控制規範。
4.具有符合國家標準並滿足代理記賬和客戶服務需求的會計軟件或信息系統。
第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核算的,其使用的會計信息系統必須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工作規範》(財稅[2013]20號)規定的標準。所使用的會計軟件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第壹,直接為會計和財務管理收集數據;
第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會計數據的轉換、輸出、分析和利用。
第四章內部機構、崗位及其職責
第十壹條為保證業務質量,機構內各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各崗位之間不相容的職責和職能必須分離。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內部部門,分別完成代理記賬業務的各個環節。代理記賬機構內設置的會計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分離。
第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會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法規分別設置財務經理、會計主管、會計等不相容崗位。職責分工如下:
壹、財務經理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財務分析、會計報告的審核和報送;
(二)負責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的抽查復核(即三級審核);
(三)負責審查對賬工作,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發現的會計差錯和賬實不符進行處理和指導;
(四)負責解答委托單位在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方面的日常問題;
(五)負責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人員的日常管理、監督和培訓。
二、會計主管的主要職責
(壹)對付款憑證、付款憑證等會計憑證(包括所附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準確性負責(二次審核);
(二)負責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包裝材料、在產品、制造費用和生產成本的會計結轉業務;
(三)負責賬務核對、賬務核對、余額調整,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4)負責月末結賬,編制並輸入轉賬分錄。
三、會計的主要職責
(a)負責原始憑證的接收及其合法性、合規性和準確性的審核(壹級審核);
(2)負責收付憑證等記賬業務的核算;
(三)協助委托單位檢查往來賬目,評估委托單位會計問題的隱患;
(四)負責與委托單位出納的對接和溝通。
財務經理和會計主管必須具備中級以上會計從業資格。
第五章保密規則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對因履行代理記賬委托協議而獲得或收到的委托單位的業務、財務、技術、產品信息、用戶信息或其他保密文件或信息予以保密,未經委托單位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利用其為本單位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提供或者泄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客戶秘密,不得用於與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責任制,明確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至少包括保密範圍、保密期限、保密責任等基本內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代理記賬規範分為基本規範和具體規範,具體規範的制定應遵循本規範。
第十九條本準則由中國財務總監協會代理記賬行業分會負責解釋。如遇國家財稅政策變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範在實施中如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記賬應註意的五點
1.有些代理記賬公司沒有與委托單位簽訂正式的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缺乏明確的規定。他們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異議,往往分不清責任。因此,企業在選擇代理機構時應該更加謹慎。
2.個別“代理記賬公司”無代理記賬資質(市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崗證等。),並且可以避免出現問題,損害委托單位的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代理服務公司時必須註意的事情。
3.財務軟件需要在財政局備案後才能使用,部分代理記賬機構不使用財政部批準的財務軟件代替人工記賬。
4.會計資料交接麻煩,不規範。代理記賬單位在接受委托單位的原始會計憑證和資料時,未辦理交接手續,發現丟失或損毀時無法查找。
5.代理記賬機構壹般提供定期或定期上門服務,日常業務可以電話溝通。會計不在任何時候處理和查閱單位內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