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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夏商時期的政治制度

1.2070年前,禹建立了我國歷史上第壹個王朝——夏。他死後,他的兒子繼承了王位。原始社會後期的退位制度被皇位世襲制度取代,皇位以壹家壹姓的方式傳承。

2.商朝建立後,皇位的繼承也采用了世襲制,這種制度被傳到了世代相傳,或稱兄道弟。

3.夏商從中央到地方已經有了壹套行政管理體系。國王指揮大大小小的官員,治理國家。商朝時期,中央政府中有參與商王決策的大臣、大臣,有負責祭祀和記錄王朝大事的占蔔師、占蔔師、史家,還有掌管軍權的師長。當地海豹侯波。他們不僅是投降商朝的方首領,也是商朝的高級官員。他們定期向商王進貢,並奉命征服。

4.夏商初期的政治制度對西周的宗法制度和分封制產生了直接影響。

二、西周的分封制

1.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滅商,建立周朝,實行分封制。內容如下:武王將壹定的土地和人分別給了皇族、英雄和第壹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藩屬國,保衛皇族。被分封的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諸侯有義務保衛周天子的領土,服從戰鬥,朝貢朝覲。

2.春秋時期楚王的獲勝是對諸侯國分封制的公開挑戰。

第三,西周的宗法制度

1.西周宗法制度最大的特點是長子繼承制。

2.西周宗法制度的政治體現是分封制。

第四,總結

1.中國早期(夏商周)政治制度的特點:以宗法制度為核心,帶有濃厚的色彩。

2.分封制實際上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行政關系。

3.分封制和宗法制度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都是血脈相連的。

“天下壹家”的開端與夏代官員制度

.....禹即位後,社會進壹步發展,階級已經形成,國家的壹切政治軍事要素都已具備。國名叫“夏”,禹是(夏朝)的第壹個國王。.....他的兒子殺了易,得到了王位。從此,“退位”時代結束,“夏傳子,家天下”時代開始。

中國古代聖人孔子是這樣描述這壹歷史性變化的:關於“五帝”(氏族公社)時期,他說:“大道之行也,為公也,擇才而能,秉信而修和;老朋友不僅是親人,還是獨子。讓老有所終,老有所強,老有所用,老有所強,孤老病殘皆有所養。……"

論夏商周,俗語雲:“今大道隱,天下為家,各家親,各子為子,貨為己。成年人認為世界是有禮貌的,護城河和池塘是堅實的...所以,用即功,兵由此出發。於、唐、文、吳、、等,所以他們選擇罷了“就是小康的意思”。

——《中外歷史問題八談》

舜帝向天帝推薦禹為他的繼承人。十七年,帝舜崩。喪三年,於慈畢順之子皆在陽城,天下諸侯皆往,往於。於是禹稱帝,南臨天下,國號,姓司。

十年,裕東帝巡狩,至於會,崩。造福世界。三年喪後,禹之子開悟,定居稷山陽。玉子是個聰明人,世界對此很感興趣。而崩於,雖得利益,利益淺薄,與世不相往來。故諸侯皆往益,往朝曰:“吾子禹,吾君之帝也。”所以隋凱是皇帝的位置,也就是為夏後的皇帝準備的。

——《史記·夏本紀》

“五帝治天下,三王治天下。家傳子,官傳聖賢。”夏後啟是中國歷史上實現從“五帝”時期向“三王”時期深刻轉變的關鍵人物。“國王和皇帝代表了兩個不同的歷史時期。黃帝和帝堯、帝舜壹樣,實際上是中國原始社會部落聯盟時期的武將稱號。夏商周的國王是奴隸社會的專制君主。夏朝的世系雖然始於禹,但禹只是氏族社會最後的最高首領,他為世襲奴隸制夏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壹)》。

所謂“禹諸侯在土山,持玉帛者皆國”,正是後人回憶夏朝建立霸主地位的情景。於霞死後,他的兒子繼承了王位。這種廢除“退位”的世代相傳繼承皇位的方式,引起了夏朝激烈的皇位爭奪戰...經過激烈的王位爭奪,夏柒建立了王位世襲制。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ⅲ》

官百名,尹二百名...

——《禮記·堂號》

於統治天下時,先後贏得了、杜、、姬、子瞻和。找七個醫生來幫他,來統治世界,來統治世界。

——《史燚》引《荀子》

(先攻胡家)打仗在甘,叫。國王說:“哦!有六樣東西的人。我向妳發誓。有個胡家,威脅五行,棄三義。”上帝用它來消滅他的生命。

——《尚書·石幹》

國王的“天下壹家”制度,是國王把“天下”(國家)視為國王家族私有財產的制度。這種制度是由氏族公社後期的家長制演變而來的。

——《中外歷史問題八談》

夏朝從啟到桀,* * *歷13代16王,從王位繼承順序來看,有壹些後裔,有壹些弟弟,基本上是以後裔為主。由於缺乏信息,很難推斷川子是長子還是幼子。

——魏清源《中國政治制度史》。

自夏朝齊以來,這個職位(國王)只能在夏後氏王室內部繼承。俞氏其他分支分封全國,“以國為氏”,成為夏朝的侯、伯。這些與侯波同姓的人成為夏朝控制全國的依靠力量。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壹)》。

夏朝的世襲皇位、分封制等壹系列政治制度,對中國歷代,乃至世界文明史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壹)》。

“兄弟兄弟”與商代官員制度

正是從夏朝開始,“皇位”被視為王族的私有財產。但在夏商時期,直系長子繼承制並沒有完全實行,而是直系長子繼承制和“兄弟關系”並行。

——《中外歷史問題八談》

從湯到湯在商朝,* * *持續了十七代三十壹個王。唐制定了兄弟最後兄弟、兒子再傳的制度,即兄弟之死由弟弟繼承,直到同代兄弟都不在人世,再由長兄之子繼承。

——魏清源《中國政治制度史》。

商朝有壹個龐大的官僚機構...在《尚書·九高》中,有如下記載:“越服於外:後殿公魏邦伯;越是心服口服,學到的東西就越多……”這裏提出了“內服”和“外用”的名稱。.....商朝有大量的“內官”,他們的職責各不相同...商朝的最高官員是項,他經常在國王身邊...所謂“清史”是官員中的“貴人”...商朝也被稱為“三公”...它不是壹個常設機構...商朝有歷史學家...如大史、王公。.....商朝被稱為侯波。根據“內服”和“外用”理論,侯波屬於“外用”官員...這些侯波不屬於商朝的官僚機構,但他們的國家是與商朝並存的方形國家...(有的)侯波雖然也是這個國家的壹國之主,但都是商政權的高官。例如,《戰國策·趙策》說,“在過去,鬼侯和鄂侯。(周)文王,周三公也”...

——孫渺的《夏商代史稿》

西周的繼承制度和宗法制度

周朝的皇位繼承制度基本上是從商朝晚期繼承下來的,但有壹個更重要的發展,即壹等繼承制度是在士王制的基礎上建立的。所謂“士子制”,就是當政時,立為太子,文王不在家,代行國政。當時,這個系統還處於初級階段。武王死後,周公旦攝政六年,當他重新登上王位時,長子繼承和預授王子的制度就建立起來了。根據長子繼承制,選擇太子的標準是:“立長子為長,不為德,立子為貴,不為長”。也就是說,後妃所生的兒子中,需要確定嫡後所生的兒子的優先繼承地位,與嫡後所生的長子繼承;如果死後沒有子女,那麽在眾多妾所生的私生子中,應該從妾的家庭背景中選擇有壹定社會地位的私生子作為繼承人,而不是看他是否年老。壹旦這個選擇王子的標準出現,它就作為正統的規則被遵循了大約3000年。

——魏清源《中國政治制度史》。

到了西周,宗法制度進壹步完善,與政治結合更加緊密,長子繼承制度更加嚴格。《詩·雅·文王》雲:“文王之孫,不朽”。註:“本,本教派也。科,支子也”。簡媜說,“文王”是周朝受命起家的,所以它是天下之王。他們的子孫適合當皇帝,是太子,都是神仙。“如果缺官職,其補充制度是“不舒服(官職)就選長職,年輕就要賢惠,賢惠就要賢惠。“王者不愛,還是無私。”總的來說,上述建立制度及其補充制度是比較完備的,對順利實行世襲皇位,穩定政局,動員統治階級全面加強對整個國家的統治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中外歷史問題八談》

宗法制度是中國古代維護貴族統治的壹種制度,是由原有的宗法血緣組織經過變質膨脹而形成的。.....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稱天子,皇位由長子繼承,稱為天下之大宗。他是同姓貴族的最高族長,是天下的政治領主,擁有統治天下的權力。天子的兒子們要麽被分封為王子,皇位也由長子繼承。他們對天子來說是小家族,對自己國家來說是大家族。他們是中國同宗貴族的大頭,是自己國家的政治領主,擁有統治自己國家的權力。王子們的兒子要麽被分封為卿大夫,要麽由長子繼承。他們是諸侯的小氏族,自己家族的大氏族,世襲官職,掌握著統治和封地城市的權力。青醫生也分“側室”或“兩派”。在各級貴族組織中,這些世襲的長子被稱為“兒子”或“族長”,代表自己的家族,作為各級政權的首腦掌握政權。

——楊寬《西周史》

宗法制度是從宗法制度直接演變而來的。它的主要功能是通過規定氏族的制度來確立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氏族中的地位。這種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第壹個祖先的直系血統是世代傳承的,其他世代的私生子都是小宗族。私生子在本支都是大的,兒子和私生子在本支分別是大的和小的。這樣樹枝永遠是大的,普通的永遠是小的,形成壹個巨大的樹枝網,看起來就像壹棵樹的樹枝之間的關系。紂王是紀氏家族的主要成員,也就是所謂的“帝宗”(《詩·雅·公六》)。以為首,按照宗法分封制相結合的方式,將既得利益按等級分配給各個紀氏家族。

——《中外歷史問題八談》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維護長兄、奴隸主和貴族之子不可動搖的地位。“不做祖宗,不做宗主,妳才是小宗主。有壹個教派是五代以後遷的,後繼者也是高祖。是因為先人移上,先人易下”(《禮記》)。長子即“長子”,代代相傳。而其余的私生子(也就是兄弟們)則是其他的兒子,對於長子來說,就是壹個小教派。如果要從另壹個兒子建立壹個新教派,他就是這個教派的祖先,也就是“另壹個兒子是祖先。”另壹個兒子的長子也代代相傳,“隨他人為宗”也成了“不動”的宗。而他的兄弟(私生子)不能互相繼承,私生子的兒子也不能互相繼承。他們只能繼承自己的父親(私生子),也就是“繼承妳的都是小的。”……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壹)》。

據文獻記載,中國最遲在周朝初期就出現了“粽子”、“大宗”的名稱。在《詩經·大雅班》中,有“達漢、...宗成”。這裏所說的“大宗”、“宗子”,是指周代根據血緣關系對本族人有治理和處置權的人。這說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宗法制度。壹些學者認為,在關於商朝歷史的文獻中也可以找到類似的記錄。比如《左傳》中記載的商代周初遺民的“宗族”和“族分”,可能指的就是宗族制度下的血緣群體。但迄今為止,對中國早期宗法制度的認識主要是關於周朝。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ⅲ》

在宗法制度的控制下,宗族有責任保護和幫助宗族成員,而宗族成員有義務支持和服從大宗。只有這樣,大宗和宗子才在宗族組織中起了支柱作用,所以《詩經·大雅登》說,“大邦魏兵,大宗韓偉,懷德威寧,宗子威城”。而小宗在大宗中起輔助作用,所以《左傳·相公十四年》說:“故天子有夫,諸侯有臣,臣有側室,大夫有二宗,士有友...互相幫助。”

——楊寬《西周史》

宗法制度是以奴隸家庭為基礎的,紂王和各級貴族是奴隸家庭的首腦。每個奴隸家庭都有相同的姓氏,相同的直系祖先,相同的祠堂和相同的墓地,並有互相保護的義務...

——陳茂同《歷代官員進化史》

西周時期的分封制

分封制最初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封建制”。但這個“封建”並不是我們所說的社會發展史上的“封建”,而是“封王建諸侯”的簡稱。為了區分這兩種封建制度,今天的歷史學家常把“封諸侯、建諸侯、守諸侯的制度”簡稱為“分地封侯制度”或“分封制”。

西周諸侯主要有三類:壹類是皇族同姓親屬,如...伯禽被封在魯,康舒被封在魏。另壹類英雄,如(呂上)被封在齊國。另壹類是偏遠地區有權勢的不同姓氏的氏族或部落首領,他們實行監禁政策。.....由於分封制與宗法分封制相結合,被封的人都是宗法貴族,所以我們稱這種制度為“宗法貴族分封制”。這壹制度是西周主要的地方行政制度,也是主要的國家制度。

——《中外歷史問題八談》

周公東征勝利後,實行大規模分封制,既是鞏固和擴大周朝統治的手段,也是貴族內部重新分配財產和權力的方式。《左公二十八年》記載:“吳王經商成功,其弟國五人,姬姓國四十人。”《荀子·儒》也說:周公“同時統治天下,建立國71國,姬姓獨居53人。”周公的分封制雖然以姬姓貴族為主,但為了穩定統治大局,不得不照顧不同姓氏的貴族,分封壹些異性諸侯。

——楊寬《西周史》

周初諸侯分封始於王時期,但大規模分封是在成王及其子康王稱王時期...康王之後,周朝疆域大體固定,分封的機會減少...但是分封制並沒有消失。直到二十二年(公元前806年),宣王還分封其弟、友於鄭(今陜西滑縣東)。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ⅲ》

西周滅商,興“封建”。所謂封建,就是封侯立國,裂土封爵。被分封的諸侯在分封國享有世襲特權,有向皇帝朝貢和提供軍事貢品、義務服役的義務,並負責保衛王室。

——魏清源《中國政治制度史》。

宗法制度和分封制是對等的。周滅殷後,他們獲得了廣大的土地和大量的奴隸。為了加強對被征服地區的控制,西周將子女、姓氏和親屬分封到全國各個戰略要地。.....周公東征後,“封建親族擁戴周”,周王室子弟如“文之趙”、“武之穆”、“周公殷”等,分封全國。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壹)》。

在西周的鼎盛時期,周王對諸侯有很大的權力。各封建國家的諸侯要定期朝見周王,報告國內情況,聽從周王及其助手的指示;如果臨時發生重大事故,應及時向紂王報告。他們還必須向周王貢獻封建國家的產品和他所需要的東西。他們也有義務保衛王室,包括為周王提供作戰部隊。如果他們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超越周王授予他們的特權,周王可以收回或減少他們的爵位,改變他們的封地,廢除並另立君主,甚至消滅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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