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要求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所以,如果妳未經上壹家公司同意就出售源代碼,屬於泄露他人商業秘密,對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