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不壹定是獨任制。如果該案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如果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二百壹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壹)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