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的起源的學說有神創說、暴力說、契約說、發展說等等。
1、 神創說
認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類力量的創造物,各種各樣的神為人類創造法。
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於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
2、暴力說
認為法是暴力鬥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韓非子就認為有鬥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沖突的規則。
3、契約說
人類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相互間締結契約,通過締結契約人們放棄、讓與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這最初的契約是法律。
4、發展說
精神發展說:黑格爾就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存在,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
擴展資料:
產生原因:
根本原因在於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這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
階級原因,也稱接近根源,主要指階級和階級鬥爭導致法的產生。
法的產生,還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響。
壹般規律:
對人們行為的調整方式逐漸從個別調整發展成為規範調整,再從規範調整發展為法律調整。
法律形成經由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在發展為成文法的發展過程。
法的自發調整發展為自覺地調整。
法律、道德和宗教規範從混為壹體到逐步分離為各個相對獨立的、不同的社會規範系統。
百度百科——法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