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壹定的標準,將公務員職位類別進行劃分。劃分職位類別,是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的需要。
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
4、除專業技術類與行政執法類職務具有職位特殊性以外,還有其他壹些公務員職位類別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實踐中需要單獨進行管理。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正職、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擴展資料: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壹般縣級以上的紀委都會有派出機構,類似於派出所和派出法院,且這些派出機構壹般都會在行政級別上高於其他機構,對於在此上班的公務員來說,就有很大的機會升任的。